| 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5-00431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
| 信息名称 |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 时 效 | |||
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高水平推动农业强省建设,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融合、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农业综合效能。
答:遵循重点突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原则。聚焦“三农”重点工作,根据年度部署任务灵活动态调整支持方向,坚持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全面的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支农资金使用质效。
答:1. 省财政厅的核心管理职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政策执行。2.省农业农村厅的核心管理职责:提出预算及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方案、申报指南等;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项目法分配);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监督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3.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省部门分工,按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管理责任。4.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管理资金,做好会计核算与绩效管理,配合监督检查,对资料真实性、项目质量负责。
答: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包括耕地建设与利用、粮油生产保障、多元化食物供给、农业应急救灾;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包括乡村产业发展、农业绿色发展、农业安全保障;农业科技与装备水平提升:包括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种业振兴、装备提升;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农业重点工作。
具体年度支持方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当年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零基预算”理念,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确定。
答: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承担的项目,更多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普惠制方式。
答:同一项目未重复获得省级以上资金支持;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符合其他具体申报要求(需根据每年设置的政策类别和实施方案确定)。
答: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结合。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综合性因素、个性化因素、绩效管理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财力状况、政策规定、项目储备为主要因素;绩效管理因素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主要依据。分配因素及权重按照科学、合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设置,结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农业经济发展形势、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负责立项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
答:1.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偿债、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弥补预算缺口及其他与现代农业无关的支出。
2.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有比例限制:
- 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等田内建设投入不低于项目财政投入65%;
- 田间道路不超过35%;
- 县级项目管理费单个项目财政投入6%内(中央资金1500万元以下按≤3%,超1500万元部分按≤1%);市级管理费由当地财政单独安排。
答:1.加强项目库建设。按立项层级设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入库项目需满足基本条件(环评、土地指标等),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因项目立项条件不具备导致财政资金无法执行的,次年取消安排相关市县相应政策资金。
2. 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有新规。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幅度≤10%备案管理,>10%按原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的,资金由财政收回。
3. 准许计提管理费。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在当年省下达专项资金总额的5‰内计提一定费用,用于统筹安排项目审计、验收工作,上限不超过150万元。
答:结余资金可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统筹使用(需完成省定任务及绩效目标);高标准农田项目未用资金需用于当年建设;市县未分配且结转超过2年的资金,收回省级总预算。
答:建立“绩效评估-目标设定-监控-评价-成果应用”全过程机制,结果作为政策完善、预算调整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绩效目标设置、自评与监控,省财政厅按需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市县部门需报绩效结果;项目单位承担绩效主体责任。
答:财政部门:开展财会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实施部门监督,加强指导;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监督。
答: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处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资金使用单位(个人):虚报、截留等行为按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