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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11-03   17:3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5-00426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制度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5-11-03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5〕4号)
时  效 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51027日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加强涉农资金统筹和政策协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保障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高水平推动农业强省建设,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融合、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农业综合效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重点突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和管理细则(涉及项目法分配的);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和管理细则(涉及项目法分配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论证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涉及项目法分配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实施项目动态监管,加强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申报项目,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评审验收、资金清算、绩效管理及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管理,防止闲置浪费;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主要用于:耕地建设与利用,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含高效节水灌溉)、耕地质量提升等方面。粮油生保障,包括粮油单产提升、粮油生产相关补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多元化食物供给,包括渔业产业发展、畜禽产业发展、蔬菜园艺产业发展、动物疫病防控等。农业生产应急救灾,用于突发农业灾害时,对受灾地区给予救助。

(二)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包括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平台载体建设、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乡村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设施农业建设、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等。农业绿色发展,包括农业生产处理处置及利用、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渔业资源养护及绿色发展监测体系建设等。农业安全保障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农村执法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

(三)农业科技与装备水平提升。主要用于: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包括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集成、农业产业技术推广及应用、新农人培育等。种业振兴包括用于保障省政府关于推进种业振兴的重大平台建设、种业创新、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装备提升,包括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先进农机装备创制与应用、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农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等。

(四)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依据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零基预算理念,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明确年度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第十条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省级在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中根据不同类型政策(项目)明确相应支持方式。对可由市县自主使用资金,由当地根据项目类型,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支持方式中自行选择。对涉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承担的项目,更多地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普惠制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综合性因素、个性化因素、绩效管理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财力状况、政策规定、项目储备为主要因素;绩效管理因素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分配因素及权重按照科学、合理、动态调整原则进行设置,应结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农业经济发展形势、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省以下需采用因素法分配本专项资金的,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负责立项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其中,采用申报制的,应当尽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实行免申直达的,无需主体申报,由立项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对照项目条件直接兑付资金。

第十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储备,推进项目库建设根据项目立项层级,对应设立相应层级的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入库项目应具备基本立项条件,对涉及环境评价和建设用地的,需落实环评以及土地指标等硬性要求。原则上,未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支持。因项目立项条件不具备导致财政资金无法执行的,年取消安排相关市县相应政策资金。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以县为单位,田块整治(含土方工程)岸坡及坡面防护、土壤改良、田间灌排体系(含道治理)等田内建设投入占比一般不低于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65%;田间道路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35%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6%的上限内,据实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检查验收、上图入库等必要的费用。其中,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的上述必要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市级项目管理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不得从省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十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偿还债务或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其他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在当年省下达专项资金总额的5‰内计提一定费用,用于统筹安排项目审计、验收工作,上限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在完成一支出方向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前,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项目资金用于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收回省级总预算。

第十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项目未获得过省级(含)以上专项资金支持,有规定明确需省级支持的项目除外;

(二)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四)其他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 省农业农村厅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列入一卡通补贴范围的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助到经营主体和个人。

二十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幅度不超过总投资10%的实行备案管理,超过10%资金使用单位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一经发现,涉及的项目资金由批复层级的财政部门予以收回资金使用单位发现项目不再符合财政支持条件的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及绩效目标的,应当主动退还相应财政补助资金,由立项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追缴工作,追缴的资金全部收回省级总预算。除特殊情况外,超过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如涉及验收尾款省财政不予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监管,并按规定做好全流程、全周期归档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第二十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督促指导设区市、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省级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和绩效监控。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 市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或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省农业农村厅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财会监督,对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九 本办法自2025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130日。《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号)、《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号)、《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4号)、《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7号)、《关于省级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因素法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农计202020号、苏财农202037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