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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解读《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主持人: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思源

嘉宾:

省财政厅预算审核中心主任、预算处副处长 方立本

时间:

2017年05月08日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对我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印发了《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省财政厅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大家解读《清单》相关内容。

文字实录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书长):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今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财政领域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将填补我省财政监督管理的立法空白。为使大家进一步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及特点亮点,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省政府领导批准,今天我们召开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省人大常委会刘永忠副主任、省人大财经委赵耿毅主任、省人大法工委陈志红委员、省财政厅李建平副厅长、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顾岳良处长。此外,省人大相关专委会、省财政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在发布厅前排就坐。我是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思源。

  首先,请省人大常委会刘永忠副主任发布新闻,提贯彻落实要求。

  刘永忠(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各位媒体朋友,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条例》,坚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改革发展实际出发,系统总结了财政监督工作经验,是一部创新内容较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财政地方性法规,对于完善我省财政法规体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健全财政管理职能,提升财政监督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对《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等作一介绍。

  一、《条例》围绕中心,顺应形势,对推动实现“两聚一高”新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一系列财税改革举措来确保全面小康目标的顺利实现。《条例》作为我省财政领域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财政监督管理的立法空白,强化了财政监督这一固有职能,对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监测器”和“警示器”作用,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助推我省“两聚一高”新目标的加快实现。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等监督方式较为熟悉,相对而言,对财政监督这一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却知之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职能履行和效能提升。《条例》针对这一现状,进一步厘清了财政监督的概念、范围,在财政监督重点、热点事项方面予以明确的规范,凸显了财政监督“查管融合、以查促管”的独特优势。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全面进入“新常态”,各项改革事业进入“攻坚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增速趋缓,财政刚性支出持续增加,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条例》积极顺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充分体现防风险、提效能、促发展的价值取向,必将为推动我省财政改革发展、加快实现“两聚一高”新目标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适应财政管理新常态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已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纠偏纠错。财政监督作为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政府部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对象不仅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涉及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及个人,财政监督事项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并延伸到不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由政府负责监管的公共资金领域。为此,《条例》明确规定财政监督各方权利义务,界定财政监督职权范围,使财政监督“制之有衡,行之有度”,既有效维护政府性资金安全,又依法保障社会各方权益,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经济领域的应有功能,有效地适应财政管理新常态。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强化财政监督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保障。当前,我省财政监督面临很重的任务。在《条例》出台前,2006年出台的《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是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最主要的依据,为10余年我省财政监督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我省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监督的立法宗旨、主体、客体均已发生变化,原有《办法》在价值目标、框架设计以及具体规定等方面,已不能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了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财政“大监督”机制,强化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提升财政监督效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立足实践,聚焦重点,体现了财政监督的全新理念

  《条例》是多年来我省财政监督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既确立了系统的监督规范,又凸显了重点的监督领域;既立足监督职能的依法履行,又体现对监督对象的权益保障;既注重监督结果的合理运用,又注重监督程序的合法有效,在全国同类立法中独具江苏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拓展了适用范围。《条例》除将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纳入调整范围外,还将本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政监督纳入调整范围,并就乡镇财政监督作出规范。

  二是固化了财政大监督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以法规形式固化我省首创的财政大监督机制。寓监督于管理之中,与财政运行无缝对接进行动态监控,与其他各个层面的监督有效互补,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三是凸显了财政监督的重点和热点。《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从18个方面系统归纳了财政监督事项。如,首次将财政预决算公开纳入监督范围,通过财政监督推动政府及其部门主动“晒账本”、“亮家底”,充分体现阳光财政的要求。再如,《条例》重点就财政收入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管理,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的监督检查等领域进行规范,全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财政收支、政府债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社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及政府投资基金等重点问题的关注。《条例》对当前重点财政问题的关注和规范,使之真正成为具有比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四是加强了监督对象的权益保护。《条例》在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采取合法措施的同时,通过明确监督主体的禁止行为强化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赋予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多角度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

  五是创新了财政核查方式。针对实践中财政检查环节多、周期长的问题,《条例》首次引入财政核查方式,作为财政检查的有效补充,对财政监督事项只需要进行核对、确认的,可以采取财政核查方式。财政核查程序较财政检查程序相对简易便捷,但在财政核查中,如发现被核查人存在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仍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条例》创设的财政核查程序,既简便高效,又体现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的衔接。

  六是突出了绩效监督与评价。《条例》在《总则》部分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跟踪预算执行绩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进一步规定绩效监督的具体内容,第四章明确绩效监督结果的应用。绩效监督理念贯穿《条例》全文,充分体现了全过程绩效监督的创新理念。

  七是强化了部门协同共享和监督结果运用。《条例》对监督结果运用专设一章进行规定,针对不同结果利用主体,对运用形式、运用内容和相关部门权限与职责作出明确统一规定,使监督结果运用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条例》主要确立了结果通报、结果公开、结果与信用挂钩、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四种结果运用形式,有效提升财政监督的严肃性。此外,还规定财政部门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有关部门监督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从而避免重复检查。

  八是严格了法律责任。《条例》分别对监督对象、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对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处理,增强了《条例》的刚性和执行力。

  三、《条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抓好宣传贯彻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这部《条例》是继2012《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之后,我省财政领域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我们将推动全省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要贯彻实施好《条例》,前提是各有关方面要全面知晓《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条例》重点,深刻理解《条例》内涵。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条例》宣传发动工作,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条例》,努力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形成人人关心财政监督、全社会关注财政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注重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组织实施本《条例》的重要主体,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学用结合原则,全面系统地对财政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仅要使其了解《条例》的框架内容和各项规定,还要了解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监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尽快使财政监督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正确运用《条例》各项制度规定,从而切实增强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省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其在财政管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是监督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人大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认真行使监督职能,做到监督与支持相结合,有计划地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对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认真剖析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力督促和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真正把《条例》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同志们、朋友们,《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我相信,在各级人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为实现“两聚一高”新目标,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书长):谢谢刘主任。下面,请省财政厅李建平副厅长发布新闻。

  李建平(省财政厅副厅长):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刚才,省人大常委会刘永忠副主任就《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作了全面发布,财政部门将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下面,我从财政部门角度,再就《条例》有关内容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条例》对指导和规范财政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条例》立法践行改革创新理念,紧扣财政监督工作实际,对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结果运用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范,是指导和规范我省财政监督工作的“根本大法”,其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条例》是财政监督的综合性法规。我省颁布实施的《条例》是一部综合性法规,包括财政监督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完整的工作流程、主要法律责任,解决了财政监督规范分散在不同法规中的问题。《条例》将成为江苏财政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开展财政监督的基本依据、实施处理处罚的基本标准。

  (二)《条例》是财政监督的职权清单。《条例》对财政监督的职权范围进行全面、清晰的界定,形成财政监督的职权清单。《条例》系统归纳了财政监督事项,并对重点监督事项提出原则性监督要求。同时列举了财政监督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监督人员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三)《条例》是财政监督的基本规范。《条例》对财政监督具体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包括财政监督的方式、财政监督的基本环节和重点程序、监督结果利用等,使财政监督各个环节实现有法可依。

  (四)《条例》是财政监督的执法准绳。“有规范,必有罚则”,《条例》改变过去法规制定中“重规范,轻罚则”的弊端,对监督对象和监督主体的禁止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将成为惩处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

  (五)《条例》是引领财政监督发展的指南。《条例》把握了财政监督的发展方向,将成为引领江苏财政监督发展的指南。如,对财政监督重点发展方向的绩效监督,《条例》不仅提出绩效监督的基本原则,还规范绩效监督的具体内容;再如,对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条例》也提出了基本要求和前瞻性要求。

  二、下一步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工作安排

  财政监督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财政部门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工作。

  (一)进一步找准财政监督职能定位。财政部门将按照《条例》要求,履行好财政监督法定职责,将财政监督贯穿于整个财政业务运行之中,贯穿于财政改革设计之中;处理好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积极发挥财政监督“第一道关口”的优势,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进一步突出财政监督重点。财政部门将按照《条例》要求,前移监督端口、发挥职能优势,对财政预决算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收入质量等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三)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效能。财政部门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作为财政监督工作新的历史起点,全面深化财政“大监督”机制,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关注热点焦点及财政工作重点等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经秩序。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财政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财政部门将通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方式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此,我也恳请媒体朋友们,帮助宣传好《条例》,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财政监督、支持财政工作。最后,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一直以来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书长):谢谢李厅长。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中央电台记者:2006年江苏首创财政“大监督”机制曾被财政部作为一个范本在全国推行,新的已颁布的《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在哪些方面对财政“大监督”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李建平(省财政厅副厅长):财政“大监督”机制是江苏财政首创的监督模式,这个模式被财政部高度肯定,并在全国推广。什么叫“财政大监督”机制?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紧密结合的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作为《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财政“大监督”机制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从监督方式上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财政监督工作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这一规定要求,财政监督不仅要作为专项工作,而且要贯穿于财政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全员参与,使监督工作常态化、日常化。

  二是从监督范围看,《条例》第九、第十条,通过列举的方式,从18个方面系统规定了财政监督范围,涵盖了财政、财务、会计等财政监督全部领域。

  三是从监督内容上看,《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对主要监督事项规范了相应的监督内容。这些内容既有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也有绩效性审查的内容;既有事前事中审查的内容,也有事后审查的内容。

  四是从监督程序上看,《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对专项监督程序进行统一的规范,所有的专项监督项目均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程序。

  从以上四个方面可以看出,财政“大监督”机制是《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一条重要主线,贯穿于《条例》始终。

  新华日报记者:《条例》的第二章对监督事项进行了列举,其中哪些事项做出了重点规定?

  顾岳良(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这部《条例》作为江苏财政立法的亮点之一,不仅规定了财政监督范围,而且就主要监督事项提出具体要求。体现在《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比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收入等情况的监督,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出现异常变动的地区开展重点监督检查”。这就形成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收入质量监管的法定义务,对财政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形成法规“硬约束”。

  再比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实施绩效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分配的合理性、时效性、公平性;二是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经济性、效益性;三是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对绩效监督提出如此具体的要求,这在全国已经出台的同类立法中尚属首次。这也充分体现了“花钱要问效、结果很重要”的预算管理改革新理念,也为财政监督由传统的合规监督向合规、绩效监督并重转型奠定了法规基础。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书长):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集中提问就到这里,这部地方性法规内容丰富、亮点很多,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可以会后进行采访,我们将提供便利。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