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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内容文字整理:
中央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即油价补贴)是中央预算安排的,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给予油价补助支持的专项资金。
问:油价补贴机制是如何确定的?拨付流程如何?
答:当国家确定的汽油出厂价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等相关规定,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将上年度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各省,省级财政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同级主管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问:油价补贴的补贴对象有哪些?
答:渔业的补贴对象为登记在册目前仍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以上机动渔船必须同时持有合法、有效、齐全的“三证”即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水域滩涂养殖证)。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必须纳入国家“双控”管理。
林业的补贴对象为国有林场和管护面积750亩以上的国有苗圃。
城市公交的补贴对象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经营城市公交班线(设2个或2个以上供乘客上下客停靠站点)的公交企业,对于实行统筹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城市,不得同时申报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
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对象为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县(市)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线经营者(不包括统筹城乡“公交一体化”班线)。
出租车行业补贴对象为出租车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出租车经营者。
远洋渔业补贴对象是农业部批准并确认在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企业。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对象为取得经营许可,除水上旅游、观光浏览等旅游运输以外的其他水路客运,包括在沿海、内河、湖区、库区从事客运的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客货渡船的经营者。
辅助渔船、严重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以及一年以上(自补贴下达日追溯)未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其它行业的车、船,在经营期到期、报停报修期间(按月计),不享受油价补贴。
问:油价补贴的补贴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答:在补贴依据方面:对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以林地和苗圃面积为补贴依据;对城市公交企业,以公交车核定耗油量和营运里程各取一半为补贴依据;对城市出租车,以出租车保有量为补贴依据;对农村道路客运,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补贴依据;对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以核定主机功率为补贴依据。对渔民和渔业企业,以核定耗油量为补贴依据。耗油量的核定以渔船的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为主要参照依据。
在补贴标准方面:林业、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标准分行业全省统一,具体标准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总补贴额除以全省补贴依据的总量平摊计算。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分市、县渔船核定耗油量及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分配,并切块下达市、县。各市、县根据省下达的补贴资金,结合渔船实际耗油量,自行制订本市、县范围内统一的补贴标准。
问:油价补贴是通过什么样的补贴渠道拨付的?
答:油价补贴资金通过各级财政拨付。对企业性质的林场、苗圃、渔业企业、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农村道路客运企业,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兑付;对渔民和个人身份申领补贴的采用“一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对个人性质的补贴对象,则通过严格的审核、公示、申领签字等程序集中兑付。对于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情况的渔业、出租车、农村客运等行业,原则上补贴兑付到所有者(船主、车主),由所有者与经营者结算,所有者不得截留补贴资金。
问:2010-2015年油补总资金量是多少?
答:2010-2015年中央下达我省油价补贴总资金216.07亿元,其中2010年35.26亿元,2011年50.78亿元,2012年54.98亿元、2013年44.22亿元、2014年30.8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