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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解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 2014-11-28   17:32   字号:[ ]

  访谈内容文字整理:

  问:什么是道路救助基金?主要垫付哪些费用?

  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问:我省救助基金救助的范围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需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问: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条件有哪些?

  答: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及殡葬机构,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以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下,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问: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救助?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基金救助:

  (1)前往受理网点现场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全省各县、市全面铺设了77个受理服务网点。

  (2)拨打全省统一电话96019

  (3)登录救助基金网站www.zking.com,了解受理网点联系方式和救助申请流程,查询并就近申请救助。

  问:外地车辆或外地人在江苏省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属于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答:只要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管是省内车辆还是省外车辆,不管受害人是省内居民的还是省外居民,省救助基金都会救助,在事故发生地就地解决。

  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能否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答: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使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只要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条件,救助基金同样予以救助。

  问: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的受理网点。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申请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问: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申请基金垫付抢救费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申请抢救费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垫付申请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和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内结算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病历复印件、抢救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催缴单、手术记录(延期手术的还需提供延迟说明)、医嘱单(申请超120小时的需提供)、高耗材说明;

  (五)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印章的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人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资料。

  问:基金管理人为何要追偿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

  答:救助基金只是一种提前垫付性质的资金运行活动,它的出发点是为了及时挽救受害人的生命,是一种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为了保障基金的正常有效的运行,基金垫付后事故责任人应当偿还。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大力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向事故责任人追偿预先垫付的资金,以确保基金高效、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