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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算与会计研究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4- 07- 07   17: 11        字号:[ ]

  江苏省预算与会计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预算与会计研究会”(原名“江苏省预算会计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政府预算和政府会计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社会学术团体,是在江苏省财政厅和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从事财政、财务、税务、国库、政府会计的实际工作者,协同政府预算和政府会计主管部门,紧跟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研究探讨政府预算与会计的基本理论、方法及应用业务操作规程,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政府预算、政府会计理论和应用体系服务。 

  本会树立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的理念,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紧密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坚定不移地致力于政府预算、政府会计改革和管理,努力服从服务财政实际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财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预算法》和《会计法》,宣传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政府会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宣传各地财政改革与发展中的经验做法。 

  (二)致力理论、方法创新和制度、机制创新,组织和推进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学术研究活动,研究和解决预算、国库和政府会计改革与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服务并推动各级财政部门加快政府预算和政府会计改革。 

  (三)开展全省关于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方面的学术和经验交流,组织参加全国、华东片区及国际性学术和经验交流。掌握国内外预算管理和政府会计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为各级财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和咨询。 

  (四)负责《预算管理与会计》月刊在我省的发行工作,充分发挥月刊平台作用,促进我省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宣传。 

  (五)协助、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政府预算管理和政府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 本会接受涉及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业务范围的专项学术研究委托。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省各市、县财政局主管下的政府预算和政府会计研究组织,省各有关部门和本省境内大专院校的政府预算和政府会计研究组织可申请参加本会,由本会批准、登记,吸收为单位会员。                         

  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从事预算或国库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本会当然个人会员。 

  省级各部门从事预算管理或财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经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书面确认即可成为本会的当然个人会员。 

  本会的理事、特约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个人会员。 

  本会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须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从业经验或学术研究水平,并由所在单位推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面向会员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次任职年龄不高于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及正副秘书长的推荐必须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社团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副会长行使或部分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人选; 

  (三)组织《预算管理与会计》月刊的发行工作。 

  (四)委托副秘书长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发行期刊收入; 

  (三)提供咨询、接受学术研究委托和组织会计人员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岗位分设。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或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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