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6-00161 | 信息分类 | 政策法规制度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综合治理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6〕3号) | ||
| 时 效 | 有效 | ||
太湖流域相关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太湖流域涉水资金统筹管理,我厅牵头制定了《江苏省太湖综合治理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太湖综合治理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
2026年6月1日 |
江苏省太湖综合治理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太湖新一轮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零基预算改革有关要求,坚持“大财政”理念,强化太湖流域涉水资金统筹和政策协同,规范和加强统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湖综合治理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是指在不改变省级各部门资金管理职责的基础上,跨部门统筹整合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太湖流域涉水资金、相关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多元化融资补充,集中用于支持太湖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统筹的省级财政涉水资金是指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发展、自然资源发展、水利发展、现代农业发展、林业发展等省级专项资金。
相关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生态环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水利发展等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多元化融资补充是指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条 统筹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工负责,形成统筹合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清轻重缓急;
(三)坚持系统保护,鼓励技术创新;
(四)坚持集中连片,强化源头治理;
(五)坚持闭环管理,抓实全程绩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统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制定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统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指导统筹资金绩效管理,开展财会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牵头建设“太湖综合治理统筹资金项目库”及项目入库标准。省级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管等工作,督促市县业务部门开展项目验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统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财政预算评审,负责统筹资金分解下达、预算执行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牵头制定本地区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市县业务部门负责编制、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统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申报项目,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等事项;按规定使用统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价;对统筹资金形成的资产加强管理与维护;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资金清算、绩效管理及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和预算绩效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支持范围
第八条 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围绕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和太湖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确定各领域内年度重点治理任务,组织项目申报、加强项目储备,经省级评审符合入库标准的项目纳入“太湖综合治理统筹资金项目库”,每年优先推荐成熟度高、环境绩效好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零基预算编制相关政策要求,强化省级各部门涉水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打造太湖治理省级“资金池”。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和项目优先序,保持一定的支持规模。在重点审查政府与市场边界、省与市县支出责任等基础上,将拟支持项目在下一年度各专项资金预算中分别予以安排。
第九条 统筹资金聚焦省市共同事权范围内的关键领域,优先保障太湖流域断源截污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支持范围包括:
(一)科技支撑与决策研究项目。保障太湖研究院筹建与运行经费,支持省级层面开展的重大战略课题与关键技术攻关。
(二)跨区域河流系统治理项目。支持重点跨界河流沿线污染治理、河湖整治、生态修复及环境风险防控一体化项目。
(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保障跨片区、流域性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的持续投入。
(四)关键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城镇污水管网、农业面源污染拦截等基础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
(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任务。保障其他事关太湖治理全局的应急性、指令性事项。
第十条 统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或有明确治理责任市场主体的项目;
(二)对太湖治理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治理措施对太湖流域水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三)挖湖造景等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建设;
(四)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
(五)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太湖流域治理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统筹资金以奖补为主,积极探索实施差异化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生态补偿等支持方式,并落实“直达快享”政策要求。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统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确保工程化推进,以“项目库+任务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建立“太湖综合治理统筹资金项目库”平台,实行“线上申报、分级审核、省级评审、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统筹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为确保统筹资金与项目精准匹配,每年4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开展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相关业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实施可行性、成熟度、绩效目标合理性等进行预审,县、市(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各县、市(区)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和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通过平台上报至设区市相关部门。每年7月底前,设区市相关业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情况、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绩效目标等进行复审,并通过平台择优推荐项目上报至省级。每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重点项目开展省级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
第十五条 从项目库中择优推荐并争取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剔除社会投资后)的10%予以配套。对其他项目分优先序,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剔除社会投资后)的60%予以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奖补资金根据项目类型从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省本级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由省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对入库项目按照奖补标准在实施期限内分年度下达资金,并预留10%奖补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统筹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指标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业务部门。
市县业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初步设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否则省级财政将部分或全部收回奖补资金。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收储治理项目实施后的污染减排总量指标,国家和省级下达资金所占环保投资额比例的减排总量指标纳入省级储备库的收储量。
省级业务部门每季度调度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对工程进度或资金执行缓慢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挂牌督办,对长期未开工的项目收回资金重新安排。市县一年内未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或未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适当核减下一年度该地区支持项目数量和奖补金额。
第十八条 统筹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统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统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报告。市县业务部门应按照有关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开展验收,对验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商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项目验收报告(后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备案。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验收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因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等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统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统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材料中编制绩效目标,经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各级财政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对统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统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财政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有关业务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严格项目申报、评审的监督管理,强化统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统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统筹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统筹资金用途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统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统筹资金分配方式等方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