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6-00546 | 信息分类 | 政策发布 |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26-10-28 |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试点的通知 | ||
| 时 效 |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用票单位: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全流程管理,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决定开展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的意义
开展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既有利于对财政电子票据全生命周期智能化监管,也有利于提高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效率,做到应核尽核。按照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要求,应进一步深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动实现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
二、明确财政电子票据核销内容
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是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将用票单位管理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与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进行比对,对财政电子票据交款人、项目、标准、金额、备注等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验,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予以核销。
1.核销的票种。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所有财政电子票据。
2.核销的范围。此次核销将选择省本级、苏州市、镇江市先行试点,试点地区所有用票单位管理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均纳入自动核销范围。
3.核销的方式。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时限分为两种:一是日终核销。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每日对设为日终核销的用票单位上一日开具的所有财政电子票据完成核销。二是定期核销。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将超过6个月没有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的用票单位前次申领的所有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核销。各地可结合本地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际情况和日常管理需求,分票种或单位,设置核销时限。
三、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流程
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流程包括设置核销时限、获取待核销财政电子票据、建立核销规则库、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核销与发放相衔接等内容,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等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设计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流程,要严格落实财政电子票据“核旧领新”制度,对用票单位按规定完成核销后再按规定发放票据。
(一)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申请。单位应及时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相关数据要素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申请核销。 日终核销单位,无需人工提交核销申请,由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每日定时自动获取其待核销财政电子票据,自动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申请单。定期核销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时,需将前次申领并已使用的所有财政电子票据人工提交核销申请,由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申请单,或该单位超过6个月没有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由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自动获取待核销财政电子票据,并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申请单。
(二)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审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对所有财政电子票据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审验。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标记“已核销”状态;未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则标记为异常票据或违规票据,交由人工判断。空白票据或红字票据,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直接标记“已核销”。
(三)财政电子票据异常处理。经人工判断,确定为异常票据的,财政部门可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向有关单位下发财政电子票据异常通知单。同时,单位需按要求对异常票据补充情况说明或对有问题的票据进行冲红,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财政电子票据违规处理。经人工判断,确认为违规票据的,财政部门将暂停票据发放,并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向有关单位下发财政电子票据违规整改通知单,单位可在系统中查看通知单。同时,单位需按要求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解除票据发放限制。 整改时限内,单位仍可正常开票,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留待下次核销。超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将限制其开票,待整改完成后解除其开票限制。
(五)已核销财政电子票据冲红管理。单位已核销的财政电子票据原则上不能进行冲红,确实需要冲红的,单位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发起冲红操作并填写冲红理由,由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撤销相关财政电子票据已核销状态,并进行冲红。
四、制定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
省财政制定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电子票据全流程管理,根据具体票种和相关业务规范,结合本地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实际需求,建立并实时更新完善本地电子票据核销规则库,同时报省财政备案。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制定方案。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核销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时更新升级本地电子票据系统。
(二)试点先行。各试点地区要先行先试、全面部署,非试点地区可视情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和票种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统一建设核销模块,各单位无需对本单位系统进行改造,试点完成后,将逐步向全省推开,于2027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加强沟通。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用票单位沟通交流,对核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回应、主动解决,保障用票单位业务顺利开展,提高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效率和精准度。
江苏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