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5-00230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时 效 |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了《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5〕3号)。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答: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土绿化。支持造林绿化、绿美村庄建设、森林质量提升、古树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培育等;二是林业生态补偿。支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等;三是林业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持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四是林业改革与创新。支持林业产业引导、林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如何界定省级部门职责分工的?
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界定的省级部门职责如下: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等。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牵头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与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如何界定市县部门职责分工的?
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界定的市县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市县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拟申报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同级林业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林业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县林业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对省下达专项资金及时提出分配方案;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组织并督促项目实施,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及监督管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专项资金是如何分配的?
答: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其中国土绿化资金、林业生态补偿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产业引导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他类型采用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可与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林业类专项资金统筹分配使用。专项资金应优先配套支持中央财政竞争性评审项目,根据省对设区市高质量综合考核分类情况,对I、II、III类地区分别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10%、15%、20%的比例予以支持。
五、专项资金下达的程序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结合中央和省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条件和程序等。市县林业部门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省林业局组织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库。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级将资金分配到入库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市县将资金分配到入库项目。省林业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林业局下达专项资金。
六、专项资金在监督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林业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七、专项资金在绩效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材料中编制绩效目标。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各级林业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