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持续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确定项目属性,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
(二)采购人应严格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规范、准确、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依法依规合理确定价格因素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和权重,引导供应商聚焦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竞争。
(三)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采购人在确定评审因素时应考虑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鼓励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安装调试费、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四)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情形和具体要求,包括:
(一)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预算×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3. 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并负责采购文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采购文件中明确实施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有关要求。
三、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采购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或未对异常低价情形作出认定意见的,采购人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严格把好政府采购履约关,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履约验收的基本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时间、方式、内容和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对报价异常低且经评审委员会启动相关审查机制后仍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能力、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如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严格履行合同,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将不良履约行为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对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监督指导,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