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的问题,全面规范扬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扬州财政修订完善了《扬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明确资产管理内容。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定义,包括通过购置、调拨、划转、置换,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界定适用对象,提出扬州市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均适用。优化管理责任,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其中,扬州财政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履行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各单位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规范资产管理程序。明确资产配置、出租出借等使用事项的具体要求,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实际财力科学配置资产,并将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鼓励共享共用。强化预算约束,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规范使用管理,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置资产台账、严格会计核算、定期盘点对账。资产转让、置换、对外投资等,要开展资产评估,出租出售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不得自行处置。
(三)强化资产管理监督。紧扣“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工作原则,对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监督问责作了具体明确,构建起体系完备、衔接贯通、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规定按时编制资产报告,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作为部门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完善分级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监督,下级政府认真落实上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控资产管理风险。
接下来,扬州财政将继续加强扬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总结扬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特色举措,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