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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6-28   17:52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4-0067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发布日期 2024-06-28
信息名称  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政策解读
时  效

一、“城新贷”政策出台的背景与特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更多采取“免申即享”,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省财政对城市更新和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中长期贷款(“城新贷”)给予财政贴息。“城新贷”政策是在“三个要求”的宏观形势下出台的“引导性政策”:

一是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两新”的部署要求。重点围绕老旧住宅电梯、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筑节能改造等,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是推动城市更新领域项目建设的要求。城市更新项目资金投入大、周期长、实施难度大,需要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支持。在目前各地财政紧平衡的背景下,原有的财政资金渠道基本难以维系,迫切需要政策来推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到这一领域。

三是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财政资金具有公共性、共享性的特征,涉企专项资金应该普惠,实行“免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企业,让企业便利、快捷地享受到政策红利。

基于以上政策背景,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省委金融办出台《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就该项政策而言,江苏是全国首个出台“城新贷”财政贴息政策的省份。

二、“城新贷”政策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城新贷”中的“新”,包含两层含义,一个“新”指的是城市更新;另一个“新”指的是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城新贷”指合作银行按不超过市场报价利率(LPR)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住宅宜居改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低效用地活力提升和城市数字提升等五个领域发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城新贷”政策的支持对象为使用“城新贷”的企业。

使用“城新贷”的企业需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求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贷款项目在江苏省域内实施;二是企业经营稳定、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清晰,有良好纳税记录;三是诚信守法,近三年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三、“城新贷”政策贴息的标准、期限及规模

1.省级贴息的期限:期限为三年,从2024年1月1日到2026年12月31日。

2.省级贴息的标准:对合作银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新发放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省级财政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贴息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和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期限内。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贷款不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3.贷款规模控制:2024年“城新贷”贴息贷款总规模不超过400亿元,先贷先得,额度用完即止。“先贷先得”以放款日期为准。

四、开展“城新贷”财政贴息工作需要“五步走”

第一步:确定“城新贷”合作银行。《实施方案》发布后,金融机构提交合作承诺书,成为合作银行。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出“城新贷”服务专版。合作银行要在平台上配置产品权限、发布“城新贷”产品。鼓励银行在内部系统设立“城新贷”产品标识,或建立手工台账以推进合作。

第二步:组织企业登记贷款需求。为精准对接企业贷款需求,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储备库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线登记项目与贷款需求。贷款需求经逐级审核后纳入全省“城新贷”项目储备库,储备库每季更新。各地行业主管部门需核实项目真实性,确保范围合规;财政部门则重点审查项目是否新增隐性债务,并严禁对无收益公益性项目进行融资,确保“城新贷”资金合规使用,防范债务风险。

第三步:完成银企对接。形成的储备项目清单将导入“城新贷”专版,并向合作银行推送。合作银行通过“城新贷”专版可以查询清单,并与清单内项目企业对接,对于符合政策规定及授信审批要求的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在放款、收息、提前还款、发生逾期或正常结清的,均应在“城新贷”专版中完成备案,并上传材料,确保备案信息完整准确。

第四步:实现“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合作银行在“城新贷”合同中明确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省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的政策支付利息,体现“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第五步: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信息,按季将贴息资金预拨至合作银行,次年再进行清算。对于2024年1月1日后、本细则发布前已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应按要求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采取“免申即享、直接减免”的贴息方式,并在省财政预拨贴息资金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在该期间应享受的贴息资金拨付企业。

次年1月31日前,合作银行将上年度实际贴息情况汇总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附贷款合同、放款借据、付息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进行清算。对银团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统一拨付至代理行账户,由代理行根据各参贷行的承贷份额,于5个工作日内分配并拨付至各参贷行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