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4-00349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
信息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苏财购〔2024〕43号 | ||
时 效 |
投诉人: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87号
法定代表人:苗克楷
被投诉人: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工人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波
当事人:江苏科技大学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嵇春艳
相关供应商:镇江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永
投诉人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丰公司”)对江苏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科技大学”)梦溪校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C-(2023)公字第0026号,以下简称“项目一”)、长山校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ZJZC-(2023)公字第0027号,以下简称“项目二”)的投诉,本厅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中标供应商镇江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舟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据造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2、华舟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大企业。
(二)投诉请求
华舟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核查华舟公司实际营收和从业人员情况。
二、审查情况
2023年7月4日、7月7日,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分别发布项目一、项目二的招标公告。7月26日、8月1日,两个项目分别组织开评标,中标供应商均为华舟公司。8月3日,金百丰公司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8月8日,交易中心作出质疑答复本厅收到金百。丰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
2024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