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于2024年3月14日受理了连云港至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申请。为了对申请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进行进一步审查,现将申请情况公示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连云港至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组织形式:合伙制。
三、首席合伙人:陈春生。
四、该事务所共2名合伙人,各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1、陈春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700050008,执业经历:
2018年12月至2023年12月 在连云港公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
2、王维巧,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700050003,执业经历:
2018年12月至2023年12月 在连云港公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上述合伙人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的手续以及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如认为上述公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况,可向我厅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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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