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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3-01   10:28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4-0019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4-03-01
信息名称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  效

2024222日,江苏省财政厅会同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249号),明确自202411日起,提高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一、政策依据

2021年,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在我省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机制明确:以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4类标准最高金额)为基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增幅为特别扶助金提标幅度,计算提标额度,各类对象特别扶助金提标绝对额保持一致

2024115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提高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据此,我省启动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调整机制。

二、提标金额

202411日起,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提高到2490,增幅为9.2%。根据动态调整机制,202411起,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83元(900*9.2%)。

提标后,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883元、983元,495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83元、783元。

三、资金保障

    本次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分担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