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阮某,女,某事业单位出纳会计。
经法院审理查明,阮某作为事业单位出纳会计,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单位出纳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人民币126.5878万元归个人用于消费、还贷等,案发前主动归还单位5.1447万元,剩余121.4431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阮某主动向所在单位纪检组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出挪用的全部公款。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阮文琳犯挪用公款罪。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阮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阮文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1.4431万元,发还原单位。
四、案情警示
阮某身为事业单位出纳会计,作为国家公积人员,心生贪念,贪图享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侵占公款百万以上,最终因挪用公款罪获刑,因自己的贪欲付出了代价,赃款如数退出,个人信誉破产,短暂的享受,换来的是人生悲剧。作为会计人员,应该遵纪守法,不属于自己的钱财不贪不占,才能做到人生平安,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