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系某中学实验室负责人,兼任该校食堂现金会计。
2014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周某将收取的师生饭卡充值款存入其个人多个银行账户,并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将本金缴至学校食堂专用账户,理财产品收益用于个人生活支出。经统计,周某在此期间先后挪用饭卡充值款128次,共计人民币2109071.2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101.52元。
2020年6月,市审计局专项审计中发现被告人周某存在挪用学生伙食费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现象,中学相关领导找其谈话时,其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并将理财收益人民币9101.52元退还至学校爱心基金账户。2020年7月,经监察部门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在学校领导的陪同下至监察机关接受调查。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周某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单位领导陪同下至监察机关接受调查,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周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