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头条新闻

省级出台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5-22   17:09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字号:[ ]

为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降低治污成本,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对达标污染物的净化降解功能,提高生态环境容量,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

四种类型,分类实施

生态安全缓冲区是指生态空间中具有消纳、降解和净化环境污染,抵御、缓解和降低生态影响的过渡地带。包括:1.生态净化型。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边缘,建设自然湿地或修复人工湿地。2.生态涵养型。在重要江河湖海出入口、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等处,建设河湖生态缓冲带,打造生态廊道。3.生态修复型。对已腾退、搬迁的重污染区块,开展受污染土壤、水体的治理修复。4.生态保护型。在工业聚集区、聚集的生产型村落、城郊结合部、农村连片整治地等外围边缘地带,建设生态隔离带。

测算规模,定量补助

生态净化型项目根据日均处理规模,奖励标准不超过800万元/万吨。项目奖励金额上限=800万元/万吨×处理规模(处理规模=建成后项目总出水量/运行天数,单位万吨/天)。生态涵养型、生态修复型、生态保护型示范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公顷。项目补助金额上限为10万元/公顷×建设面积(建设面积为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实际建设面积,单位公顷)。

项目制管理,加强监督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出优秀项目纳入省级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库。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的后续建设、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督促地方加快执行进度,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下一步,省财政将持续出台激励政策,支持培育生态环境核心竞争力,让生态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成为江苏发展核心支撑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