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3-00133 | 信息分类 | 财政资环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2023-01-30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 ||
时 效 |
苏财资环〔2023〕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为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调整下达你们,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等方面相关工作,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预算指标为2022年4月下达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因素法分配部分(苏财资环〔2022〕7号),根据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情况,调整收回没有项目储备地方的资金,用于支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显著地方的项目(详见附件1、2)。
二、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各市县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补助资金部分,科学合理填报《江苏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2年度)》(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的要求,尽快将资金下达至具体项目,同时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制度等相关要求,持续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避免“资金等项目”。
附件:1.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调整预算指标明细表
2.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调整项目分配表
3.江苏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2年度)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