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3-00130 | 信息分类 | 财政资环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2023-01-30 |
信息名称 |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 ||
时 效 |
苏财资环〔2022〕68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27号)精神,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收入列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其中,国土绿化支出按造林面积、林业贷款贴息申报和扶持重点进行分配;森林防火支出按重点区域进行分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按发生类型和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支出按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入库项目顺序确定;林木良种培育支出按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国有苗木企业苗木生产能力等因素进行分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支出按国家级非国有公益林(集体生态公益林)面积及标准进行补助。
二、相关管理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县(市)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将资金和相应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按林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简要实施方案)的,应督促项目单位认真编制,并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林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三)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区域绩效目标表待后续资金到位后一并下达。
附件:1.江苏省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表
2.江苏省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明细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