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财政要闻

扬州财政:“四个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行为

发布日期: 2022-09-13   15:46   字号:[ ]


为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认真落实 “过紧日子”要求,扬州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租车行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暂行规定》共4章18条,具体明确了租赁车辆的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费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将租赁车辆纳入单位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租车服务供应商将公务活动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单位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服务商中选择租赁公司,租车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服务供应商中标价格。

规范租车范围和程序。共列明七种可租用社会车辆情形,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单次租车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书面报车管部门同意。

是规范费用报支手续。公务租车费用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报销时必须附《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申请记录、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凭证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所需经费在部门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

是规范租车监督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应严格执行“十一个不准”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