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常州学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州大学8号楼辅楼205
法定代表人:丁伟文
被投诉人1: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南通市青年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陆锦军
被投诉人2:江苏东方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微街9号月亮湾国际中心3A层05-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景庚
相关供应商: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凤凰北路1015号丹田广场四楼4-19区域
法定代表人:严雄波
投诉人常州学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子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东方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组织的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程学院”)学生公寓委托管理项目(项目编号:DFHX2021095,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中标供应商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田公司”)在该项目提供的唐湘平工作经历证明涉嫌造假;2、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落实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条款。
(二)投诉请求
1、取消丹田公司的中标资格;2、在投诉处理期间,通知采购人暂停与丹田公司签订合同。
二、审查情况
2021年12月22日,华星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2年1月17日组织该项目的开评标,中标供应商为丹田公司。1月18日,学子公司向华星公司及工程学院提出质疑,1月21日,华星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学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月27日投诉至本厅。2月9日,本厅向华星公司、工程学院、丹田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2月15日,华星公司、工程学院、丹田公司向本厅提供了答复材料。
2022年3月15日,本厅向学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3月18日,本厅收到学子公司的答复材料。后本厅又分别于3月18日、4月13日、5月5日、5月30日、6月27日、7月20日向学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学子公司未向本厅提供任何答复材料。共计补正103个工作日。
本厅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7月1日向中山大学邮寄《政府采购供应商鉴定取证通知书》,6月24日,本厅收到中山大学总务部对第一次取证作出的《说明》;其对第二次取证未提供任何材料。共计28个工作日。
(一)关于丹田公司提供的唐湘平工作经历证明是否涉嫌造假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程序”中“服务人员构成”规定:拟派项目负责人(管理部主任)具有5年及以上物业管理项目经验,其中其具有2年及以上高校物业管理项目经历的得3分。
学子公司投诉称,从天眼查和企查查网站查询,唐湘平为丹田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其从2003年至2008年就职于珠海锦田有限公司担任会计,2009年至2010年就职于珠海保税区光学工业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0年至2011年3月就职于珠海博派激扬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1年3月入职丹田公司,但丹田公司却出具其2011年3月之前,在丹田公司与中山大学珠海校区物业委托管理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的《物业管理经验证明》,经了解唐湘平并未在中山大学珠海校区物业委托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业委托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丹田公司提供的唐湘平《物业管理经验证明》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华星公司提供《关于该项目公开招标投诉的书面说明》称,评标委员会认定丹田公司提供的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学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丹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工程学院提供《关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书面说明》称,丹田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物业管理项目经验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认定有效,学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推翻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丹田公司向本厅提供《关于该项目投诉的书面说明》、《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答复函》、《关于唐湘平兼职的情况说明》称:1、唐湘平于2008年至2011年2月在丹田公司兼职,特邀唐湘平兼职丹田公司部分财务和重点项目管理工作;2、天眼查及企查查等网站并非权威网站,学子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具有证明力,其提供的网站信息不能证明其投诉主张。3、中山大学在物业委托项目中与丹田公司对接的为其总务部(原中山大学总务处)工作人员田宝才等。
中山大学总务部向本厅提供《说明》称:中山大学总务部于2019年6月24日应丹田公司请求,为其出具了《物业管理经验证明》材料,此事属实。该《物业管理经验证明》显示:丹田公司员工唐湘平于2008年9月至今进入本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一职以来,各项工作开展顺利,中山大学对丹田公司在珠海校区物业服务工作总体满意。
经本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唐湘平现为丹田公司在职“其他人员”,未查询到其在其他公司的任职信息。此外,本厅经与田宝才电话核实唐湘平是否自2008年9月在物业委托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一事,田宝才表示该情形属实。
另查明,2021年2月1日,中山大学机构改革撤销“总务处”,成立“总务部”。
本厅认为:1、虽唐湘平自2011年3月与丹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丹田公司称其自2008年至2011年2月在丹田公司兼职,且中山大学总务部已向本厅回函表示丹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物业管理经验证明》属实。2、根据《物业管理经验证明》中时间显示,唐湘平自2008年至2019年担任中山大学珠海校区物业项目经理,已满足上述招标文件关于“拟派项目负责人(管理部主任)具有5年及以上物业管理项目经验,其中其具有2年及以上高校物业管理项目经历的得3分”的要求。故学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丹田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经验证明》为虚假材料,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物业管理经验证明》为虚假材料的情形。因此,学子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落实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条款的问题。
学子公司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学子公司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此外,学子公司关于“在投诉处理期间,通知采购人暂停与丹田公司签订合同”的投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的规定,本厅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该项目需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学子公司也未向本厅提供事实依据证明该项目在投诉处理期间需暂停采购活动。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