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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15-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7-13   17:29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策”)或《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收政策人员具体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36个户每12000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20%际情在此度内定具限额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限额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