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炳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认真贯彻国办发30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探索审计路子,研究改进审计方法,以减轻审计人员的负担
为全面加速行业数字化转型以及信息化变革,开拓和细化审计视野,有效促进审计技术和方法的革新,今年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协开展“数字化建设年”主题活动。加大注册会计师审计数字化专题辅导和培训,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积极主动地变革以适应新的外部环境,逐步实现自身的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提升审计效率和效果。鼓励规模机构自建、帮助中小机构遴选一体化信息管理和IT审计作业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审计效率。推介应用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银行函证和企业往来间函证信息平台,加强函证过程控制,提高审计证据的可信度和审计质效。同时,由省注协牵头发挥行业专家作用,编写出版审计业务入门培训教材,聚焦行业监管领域突出问题,以党建为抓手推动对年轻注册会计师的培养和教育,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审计流程、审计程序和职业判断等内容,实现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跨越和提升。
关于您提出的审计程序繁琐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已明确“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我厅将适时提请财政部及中注协在修订审计准则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关于要加大对行业的正面宣传,完善行业声誉机制
省财政厅和省注协始终注重社会舆论的宣传引导,发挥省财政厅官网、省注协网站、行业会刊及主流财经媒体宣传阵地的作用,在新华日报、江苏经济报开辟专版,编发行业会刊,大力宣传行业的专业优势、专业价值和专业贡献。下一步,省财政厅和省注协将继续加大对行业的正面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行业负面事件,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增强市场和客户对行业的认同度和信任度,增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认同感和自豪感。省财政厅和省注协还将进一步加大与我省财经类高等院校的合作互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和专业研究等领域的合作,举办行业校园推介活动,组织行业合伙人和高端人才走进高校,分享行业发展成果和个人成长经历,吸引优秀毕业生进入行业留在行业,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吸引力。
三、关于区分财务造假的企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省财政厅在日常监管中,坚持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判定会计责任以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为依据,判定审计责任以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执业规则为基准,不以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虚假的会计责任而直接“倒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下一步,省财政将持续强化会计制度落实,严格落实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推动各类主体各尽其责,切实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审计机构执业能力,构建良性执业生态,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质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废止省财政厅内部实行的注册会计师聘用付费标准
为规范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聘请外部人员的费用支出管理,2015年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厅聘请外部人员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办〔2015〕24号),明确了对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财政业务可支付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该办法实施以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承担我厅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相关外部专业服务,有力地支持我厅开展各项工作。2021年,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协开展了调整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付费标准的前期调研工作,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结合本提案的建议,综合参考近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工时成本专题调研的成果、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政府购买审计服务费用标准等因素,进一步研究调整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付费标准,同时在招标过程中,提高质量因素权重、降低价格因素权重,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环境。
五、关于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
省国资委、审计厅、财政厅高度重视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在制定和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时,一直将质量因素权重放在首位,出台了《关于外聘审计机构对省属企业进行抽查审计的试行办法》《省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切实加强审计质量监督管理。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落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企业的应聘、选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责并公告。审计部门将加大对社会审计报告的核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准则等行为的,将相关情况移交省财政厅,共同规范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行为,提升社会审计质量。国资部门将研究起草《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事务所选聘、审计质量评价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省注协将加强综合评价结果宣传、运用,扩大综合评价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获AAA级以上(含)的事务所名单,搭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购买会计服务的择优平台,科学引导企业及其他组织合理选聘事务所,有效发挥综合评价结果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中的市场取向引导作用。
六、关于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证券法律诉讼的对策,明晰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边界和承担方式
根据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误导性陈述的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证券法律诉讼时,在区分过错类型的基础上,确定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要兼顾“通过侵权责任手段激励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避免因责任过重威胁到证券服务机构行业经营”双重政策目标的实现,切实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202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在全面梳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以及全国各地裁判案例的基础上,提出证券服务机构应根据行为过错程度,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裁判观点,并审结一批涉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加强与省高院、省司法厅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认定问题,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处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案件,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依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从业,助力构建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证券市场。同时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引导做好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金,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能力。
七、关于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机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
在2021年12月29日修订发布的《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和《指标体系及评分办法》中,已将注册会计师人数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指标分值占5%(50分),为占比分值较高的指标。
今后,省财政厅将持续修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更好地发挥综合评价的政策引导作用。同时,将进一步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方式,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坚持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低价不正当竞争、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屡次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被实名投诉或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严格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八、关于对省注协直管的事务所,要规定注册会计师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
目前,省注协直管的事务所主要是经营场所在南京且名称中带“江苏”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经营场所在南京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提案的建议,省财政厅将组织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相关调研,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数量、注册会计师分布情况等,适时调整优化划分标准,鼓励省注协持续完善全方位会员服务体系。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