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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推进生猪“保险+期货”项目试点

发布日期: 2022-06-17   08:37   字号:[ ]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生猪“保险+期货”项目试点的通知》,在我省部分地区组织开展生猪“保险+期货”项目试点。

通知强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通过财政补贴、大商所保费支持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中小生猪养殖主体积极参与“保险+期货”项目;坚持“投保自愿、保费共担”原则,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生猪养殖主体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和合作意识,推动其自主自愿参加生猪“保险+期货”项目;坚持“部门协同、稳步推进”原则,各级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农业农村、银保监、证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发挥扶持政策的综合效应。

通知明确,鉴于生猪“保险+期货”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本次试点地区为徐州市、淮安市、盐城市,具体为铜山区、新沂市、邳州市;淮阴区、淮安区、盱眙县;盐都区、滨海县、东台市。省级财政对开展生猪“保险+期货”项目试点的每个设区市(含具体实施试点的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比例不超过总保费的40%(上限为500万元)。试点设区市(含具体实施试点的县市区)提供的资金配比不低于总保费的40%;后期可结合大商所生猪专项项目支持情况,适当降低设区市财政和参保生猪养殖主体负担。参保生猪养殖主体自缴保费下限10%。

通知要求,各试点设区市和具体实施试点的县市区的作为试点工作责任主体,要强化管理责任,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服务组织,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督促生猪“保险+期货”项目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落实保障措施,强化指导监督,强化依法合规管理。 要积极维护中小养殖户利益,参保对象应选择生猪存栏量1万头以下的中小规模生猪养殖主体。要督促经办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组织生猪养殖主体参保,并根据合同约定开展赔付,维护参保养殖主体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及时跟进试点实施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试点情况开展指导,督促各试点地区认真做好为政策宣传引导工作,督促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提供专业化承保理赔服务,及时总结试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