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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农【2022】35 号)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6   14:36     信息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2-00738 信息分类  农业处
发布机构  财政厅农业处 发布日期 2022-05-16
信息名称  (苏财农【2022】35 号)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时  效

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支持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扎实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加快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3号)精神和省级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现将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其中,中央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 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130505 生产发展”。省级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130505 生产发展”。

一、根据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2022年起中央衔接资金(包括提前下达部分)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县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面清晰、流向明确。省级资金继续纳入原财政扶贫动态监控系统管理,要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维护和执行监控,确保与实际业务保持一致。

二、本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厕所革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重点县(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以及对2021年获得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地区激励奖励等方面。衔接资金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坚持把支持产业发展作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关键措施,以县(区)为单位,2022年省以上衔接资金直接用于支持产业的比重应不低于55%。要进一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避免简单入股分红模式,积极引导低收入户参与生产经营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

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38号),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省级衔接资金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其中,约束性任务包括农村厕所革命补助、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和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3个支出方向,在完成当年约束性任务后滚动用于以后年度对应任务。其他支出方向均为指导性任务,可在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用于支持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各市县要以富民强村帮促行动为平台,统筹整合各级衔接资金,明确实施主体集中开展建设,积极探索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模式、路径。

四、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和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资金支出进度不低于序时进度、年底前支出进度达100%(除质保金外),省级将在7月、10月和12月对全省衔接资金支出情况进行调度并视情通报。各市县要进一步规范衔接资金使用管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五、高度重视项目库建设,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取,乡村振兴和民宗部门分别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要严格把控项目入库质量,做实做细项目入库审核,确保资金到位后可以立即启动。要夯实项目施工准备,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要抓紧抓好建设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按规定公告公示。

各市县要加快制定大专项实施方案,并于本文件印发后60日内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备案。资金具体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5号)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省级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农〔202231号)执行。

 

    附件: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