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按照“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徐州市印发《徐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2〕6号)、《徐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规〔2022〕8号),适当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保障水平,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一、提高全市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700元,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和A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按75%补助;在二级医疗机构(含县级医院,下同),按65%补助;在三级医疗机构,按60%补助。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在上述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四)一个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
二、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提高后,已经超过徐州市门诊慢性病现有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取消本市现有门诊慢性病政策,以后统一执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
三、提高全市门诊特殊病待遇
一个统筹年度内,门特起付标准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减半执行)。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按照就医医疗机构的级别所对应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支付,A级药店购药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两种以上(含两种)门特病种患者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四、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五、调整住院待遇
(一)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三)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
(四)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多次住院递减标准、最低起付标准均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从90%提高至95%。
(六)同一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六、明确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一)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各缴纳70元。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按7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支付。
(三)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七、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