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2-01591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2-10-28 |
信息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95号) | ||
时 效 |
投诉人:江苏畅想源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
被投诉人1: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江苏省句容市文昌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简祖平
被投诉人2: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10室
法定代表人:郭灏舟
相关供应商1: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进
相关供应商2: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新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
相关供应商3:南京力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宏
投诉人江苏畅想源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想源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农林学院”)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组织的农林学院2022-2023学年教材供应商遴选项目(项目编号:1802-224206180ZZX,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舜天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天公司”)原件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诉请求。
取消人天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2022年6月24日,舜天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7月26日,舜天公司发布该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人天公司、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南京力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7月26日,畅想源公司向舜天公司提交质疑函,舜天公司于8月3日对该质疑进行答复。8月17日,本厅收到畅想源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本厅分别向农林学院、舜天公司、人天公司、新华公司、力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农林学院、舜天公司、人天公司向本厅提供了答复材料。
2022年9月27日,本厅向畅想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共计补正17个工作日。
2022年10月12日,本厅组织畅想源公司、农林学院、舜天公司、人天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并形成《质证记录》。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中显示:投标文件构成包括: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者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中“经营场所”、“教材营销协议”、“业绩”规定:“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原件评标现场核验,无原件不得分”、“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原件评标现场核验,无原件不得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原件评标现场核验,无原件不得分”。
舜天公司在《投诉答复函》及《质证记录》中称: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现场核验原件的复印件是编制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的,投标供应商提供评标现场核验的原件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用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期间需要核验人天公司的原件时,才要求人天公司提交相关原件。
人天公司提供《投诉回复函》称:人天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上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原件带到现场进行核验即可,人天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开评标过程中,均未离开过现场,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原件要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本厅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构成部分不包含相关原件,招标文件也未要求将相关原件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并密封,原件作为现场核验材料,用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非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相关原件并不需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人天公司提供相关原件接受核验、舜天公司接收人天公司相关原件交由评标委员会核验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畅想源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