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2-01508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2-10-13 |
信息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86号) | ||
时 效 |
投诉人:江苏苏润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上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投诉人1: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辛旭东
被投诉人2:连云港新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B座3505室
法定代表人:苏红
相关供应商: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新村社区伊山南路9号昊云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茆德志
投诉人江苏苏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润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以下简称“连云港监狱”)及连云港新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公司”)组织的连云港监狱现代农艺劳动改造示范基地项目围墙隔离网工程项目(项目编号:320723-F-GYZFCG202205002-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2年6月2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开标一览表上显示的服务期限为30日,未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对质保期的要求;
2.华信公司在该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三体系证书”)皆处于暂停状态,不应当得分;
3.新宏公司未在规定时间作出质疑答复。
(二)投诉请求
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比。
二、审查情况
2022年5月16日,新宏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5月27日组织该项目的磋商,成交供应商为华信公司。5月31日,苏润公司向连云港监狱、新宏公司提交质疑函。新宏公司于6月9日对该质疑进行回复、于6月14日对所质疑问题进行进一步回复。6月20日,本厅收到苏润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6月24日,本厅向连云港监狱、新宏公司、华信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新宏公司、华信公司向本厅提供了答复材料。
本厅分别于2022年7月29日、8月8日、9月8日、9月21日向苏润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8月5日、9月19日,收到苏润公司的第一次、第三次补正材料,其对第二次、第四次补正未提供任何材料。共计补正42个工作日。
2022年8月17日,本厅向江苏恒德通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通知书》,共计19个工作日。
(一)关于华信公司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质保期要求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技术方案”中“售后服务要求”显示:质保期要求为从买方(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年。第五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规定:质保期为2年,不得分,质保每增加1年,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提供质保承诺书,以原件的扫描件上传到响应文件中为准,否则不得分。
苏润公司投诉称,华信公司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显示其服务期限为30日,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质保期不低于2年的规定。
新宏公司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答复》称:《开标一览表》并不是最终响应文件,华信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最终质保承诺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华信公司提供《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称:“服务期限”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定义,与质保期无直接关联,华信公司对质保期在响应文件中已作出明确承诺。
经审查,华信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显示:交货期为30日、服务期限为30日。其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显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质保期为2年,为提高本项目的售后服务质量,华信公司作出在原有2年质保期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的承诺,即该项目的质保期为7年。
本厅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质保期作出不少于2年的要求,华信公司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涉及的期限为交货期、服务期限,并未涉及质保期的期限,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也未对服务期限作出要求;华信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已对质保期为7年作出承诺,7年的质保期满足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苏润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华信公司承诺的质保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因此,苏润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华信公司提供的“三体系证书”在磋商时处于暂停状态能否得分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规定: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三体系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以上证明材料以原件的扫描件上传到投标文件中为准,否则不得分。
苏润公司投诉称,华信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三体系证书”,在该项目磋商时处于暂停状态,评标委员会不应当予以加分。
新宏公司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答复》称:1、华信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三体系证书”的有效期为2020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华信公司“三体系证书”暂停状态与是否有效无关。
华信公司提供《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称:华信公司提供了认证有效期自2020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的“三体系证书”的原件的扫描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本厅在调查过程中,向上述“三体系证书”的认证机构恒德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通知书》,要求其对华信公司提供的“三体系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原因、效力等进行说明,恒德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厅提供任何答复材料。
经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华信公司提供的“三体系证书”,该平台显示,其提供的“三体系证书”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4日均处于暂停状态。华信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三体系证书”均显示:“本证书的有效性需要恒德公司通过定期的监督审核确认保持。本张证书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23日”。
本厅认为,该项目于2022年5月16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5月27日组织磋商,故该项目自发布公告至磋商期间,华信公司提供的“三体系证书”均已超出证书列明的使用期限,华信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三体系证书”无法满足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因此,苏润公司的该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新宏公司是否未在规定时间作出质疑答复问题。
2022年8月18日,苏润公司向本厅提供《撤销投诉函》表示:撤销对投诉事项3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厅对此投诉事项不再审查。
此外,连云港监狱在投诉处理期间向本厅提供《情况说明》称,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事项1。
(二)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终止对投诉事项3的处理。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