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2-00133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金融处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申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通知 | ||
时 效 |
苏财金﹝2022﹞3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自2022年起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申报
(一)申报对象。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和区、国家级新区等均可申报。其中,设区市所辖区、国家级新区须通过设区市或县(市)进行申报。同一地区,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有意向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将普惠金融示范区创建方案报省财政厅。创建方案应包括示范区普惠金融工作开展情况、创建工作计划、拟采取的创新举措、5项绩效指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上年实际值、当年目标值(见附件2)。市、县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示范区评选
省财政厅会同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组织对示范区的评选。在5项绩效指标基础上,申报地区属于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银保监会确定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创新示范地区的,适当加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直达资金支出进度偏慢的,适当扣分。全省每年按上述评分择优确定1-3个普惠金融示范区,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
三、奖补资金安排和用途
(一)奖补标准。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每省每年奖补基准为3000万元,奖补分为三档:第一、二、三档绩效系数分别为2、1.5、1,奖补资金分别为6000万元、4500万元、3000万元。省财政厅结合评分、绩效考核等情况分配资金。
(二)资金下达。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按规定时限下达至示范区,各市、县(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并落实财政直达资金各项要求,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三)资金用途。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四、工作要求
市、县(市)财政部门牵头统筹制定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区申报和创建工作、负责奖补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奖补资金使用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按照创建方案确定的路线图扎实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如期达成核心指标,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增强支农支小信贷服务能力,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示范区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牵头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无锡市和南京市应于2022年1月底前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自2023年起,每年1月底前,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示范区上年工作总结及绩效考核表报省财政厅。绩效考核表及填报口径按财金﹝2021﹞96号文件执行。若示范区未如期达成绩效目标、考核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将酌情取消市、县(市)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减奖补资金。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区政策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和评估工作,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切实发挥惠企利民作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