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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宣传月-法律法规解读(四)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21- 09- 08   19: 20        字号:[ ]

引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二、预算管理

关于预算编制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关于收入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关于决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关于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三、基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四、监督管理

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

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的监管要求,并报告落实情况。

财政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行业监督。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五、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的管理措施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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