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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宣传月-法律法规解读(二)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 09- 03   19: 27        字号:[ ]

引言20209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自2020111日起正式施行。颁布实施一年来,办法在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升财政政策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设立调整程序

专项资金设立应当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省对市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承担配套资金,但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省与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专项资金设立,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不存在的,执行进度缓慢且结转规模较大的,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二、预算执行管理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

优化涉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变直接投入为间接引导,逐步减少并退出竞争性领域。

创新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市县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整合使用专项资金。

积极盘活存量资金,省本级专项资金结转一年以上、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省级总预算。

三、预算绩效管理

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压实管理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申请、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

凡是由市县直接实施更为精准、便捷、有效的专项资金,应尽量将审批权限下放市县。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县业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项目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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