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立法成果,对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适应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重要作用。
一、定义和种类
1.定义。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2.种类。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二、监(印)制
1.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三、领用与发放
1.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2.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材料,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3.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4.领用未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用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四、使用与保管
1.使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财政票据应当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2.保管。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五、监督检查
1.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2.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