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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1〕65号)

发布日期: 2021-08-06   09:48     字号:[ ]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15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

被投诉人1:江苏省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新区瑞城路88

法定代表人:黄浦忠

被投诉人2:江苏华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华星大厦7

法定代表人:陈杏花

相关供应商1: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一路36

法定代表人:赵小珍

相关供应商2: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四路41

法定代表人:王为

相关供应商3:廊坊开发区翔坤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0514

法定代表人:于勇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对江苏华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组织的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航空学院B737-800登机门/翼上出口训练模拟器项目(项目编号:镇财采【202104-0040,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6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航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声明“本公司(联合体)”,其响应文件应被拒绝。2、兴航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其响应文件应被拒绝。3、兴航公司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航材产品,提供虚假航材序列号,其响应文件应被拒绝。4、兴航公司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提供虚假节能产品序列号,其响应文件应被拒绝。5、兴航公司不是国内消防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提供消防系统,其提供了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其响应文件应被拒绝。6、兴航公司不是国内插座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提供插座,其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其响应文件应被拒绝。7、兴航公司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8、兴航公司虚假、恶意投诉,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供应商资格。9、航空学院没有实质性答复质疑事项,掩盖兴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事实。

二)投诉请求

 

1、认定兴航公司成交结果无效;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依法处罚该项目违法违规的相关当事人。

二、审查情况

202158,华锐公司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520日组织该项目的磋商,成交供应商为兴航公司。525日,美联公司向华锐公司提出质疑。61日,华锐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并形成《复议结果》。63日,华锐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美联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7日投诉至本厅。本厅于7 19日、726日先后向美联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先后于723日、82日收到补正材料,共计补正11个工作日。

715日,本厅组织美联公司、兴航公司、航空学院、及华锐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形成《质证会记录》,共计1个工作日。

(一)关于兴航公司是否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中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兴航公司提供《答复函》及在质证会中称:兴航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的,兴航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企业,在此项目中为独立投标,此声明函为通用格式,适合独立投标或联合体投标;兴航公司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加盖了兴航公司的公章,并不是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该项目的磋商。

航空学院提供《该项目答复函》及在质证会中称:兴航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企业名称盖的是兴航公司法人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是通用模板,不管是联合体还是非联合体参与投标都适用这个模板,如果是联合体参与投标使用《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是加盖联合体各成员的公章,但兴航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加盖兴航公司的公章,并不是以联合体参与投标。

经审查,兴航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使用了磋商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格式模板,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表述为: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该声明函的落款企业名称加盖的公章为兴航公司的公章。

本厅认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格式模板,该模板中显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承诺……”。兴航公司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根据该模板提供,且该声明函中仅加盖了兴航公司的公章,并未加盖其他公司的公章。美联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兴航公司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投标的主张,本厅在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兴航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问题。

美联公司投诉称:兴航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标的名称”“企业名称”“从业人员等均未填写,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兴航公司提供《答复函》称:兴航公司已按磋商文件通用格式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且在声明函中附了相关证明及相关商务承诺信息,兴航公司为独立投标,参照了磋商文件中的格式,填写了此次磋商相关的标的名称。

经审查,兴航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1项已填写:“B737-800登机门/翼上出口训练模拟器,属于(制造行业);制造商为(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2人,营业收入1535万元,资产总额为183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该声明函加盖兴航公司的公章。

磋商小组在《复议结果》中表示:兴航公司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有效,响应文件不应被拒绝。

本厅认为,该项目的标的为B737-800登机门/翼上出口训练模拟器,兴航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填写相关标的名称、属于小型企业等信息,并且加盖兴航公司的公章,且磋商小组对其声明函中提供的信息予以认可。因此,不能通过兴航公司未填写“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等信息认定兴航公司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且磋商文件中也未将该情形列入无效响应的规定。美联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兴航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本厅在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兴航公司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航材产品是否提供虚假航材序列号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的采购内容中显示:L1舱门为航材门进行功能改造、WL1翼上应急窗与WL2翼上应急窗(备注:航材功能件)、旅客座椅为旧航材翻新件。

美联公司在投诉书及质证会中称:兴航公司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L1舱门、WL1WL2翼上应急窗及旅客座椅均不是航材件,且兴航公司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型号为其编造的兴航仿真,XHFZ-B737-****”序列号,与波音B737-800飞机的航材功能件的铭牌和零件序列号不符,无法证明其提供航材功能件。

兴航公司提供《答复函》称:兴航公司已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对L1舱门、WL1WL2翼上应急窗及旅客座椅进行响应,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并非是最原始的单独的旧航材件,舱门、座椅等是兴航公司进行翻新、改造后的航材功能件,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的“XHFZ-B737-****”为兴航公司内部编号,磋商文件也并没有要求提供航材的铭牌和零件序列号,兴航公司提供的产品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航空学院提供《该项目答复函》称:经评委复议认为兴航公司磋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响应文件有效。

《复议结果》显示:在磋商文件关于L1舱门,WL1翼上应急窗,WL2翼上应急窗等的功能要求是航材功能件,能达到模拟B737-800飞机舱门大小一致,位置一致等要求。

本厅经审查兴航公司响应文件认定:1、兴航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航材L1门规格型号为兴航仿真、XHFZ-B737-5367;航材功能WL1规格型号为兴航仿真、XHFZ-B737-8942、航材功能WL2规格型号为兴航仿真、XHFZ-B737-1321;旅客座椅规格型号为兴航仿真、XHFZ-B737-89412、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P17序号5磋商实际参数中表述为“L1舱门为功能登机门,采用旧航材翻新”;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P18序号67磋商实际参数中表述为“WL1 WL2应急门均为航材应急门”;响应文件P19序号9磋商实际参数中表述为“旅客座椅为旧航材翻新件”。

本厅认为,兴航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L1舱门和WL1WL2翼上应急窗及旅客座椅均为航材翻新件,且为航材功能件,符合磋商文件航材功能件的要求,且磋商文件中未要求提供航材件的铭牌及零件序列号。美联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兴航公司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提供虚假航材序列号;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存在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提供虚假序列号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兴航公司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问题。

美联公司投诉称:兴航公司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第19项灯光系统、第24项监控系统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的产品,兴航公司提供的产品未按照清单的要求提供节能产品,其提供虚假节能产品序列号。

兴航公司提供《答复函》称:兴航公司提供的灯光系统、监控系统是兴航公司训练模拟器相关的一整套系统,灯光系统包括光源、线路、控制单元、灯光控制等,监控系统包含监控电脑、摄像头、连接线、监控显示器、监控软件等,上述系统并非单个产品,整个系统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的强制采购的产品;并且兴航公司根据节能清单已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关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已经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复议结果》显示:兴航公司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第19项灯光系统、第24项监控系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所采用的PC电脑、液晶显示器、LED相应品牌及规格型号分别为戴尔ChengMing3991,戴尔E2420HLLHT51-CO36NGA50均有相应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评委认定第19项、第24项灯光系统、监控系统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厅经审查兴航公司响应文件认定:兴航公司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供了PC电脑、液晶显示器、LED产品品牌及规格型号、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及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PC电脑、液晶显示器、LED分别为戴尔ChengMing3991,戴尔E2420HLLHT51-CO36NGA50,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分别是CQC20701267065CQC19701228089CQC20701260497

本厅认为,兴航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的灯光系统、监控系统并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的范畴。灯光系统、监控系统中相关的PC电脑、液晶显示器、LED节能产品,兴航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已提供了相应的节能证书。美联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兴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要求,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存在未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提供产品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兴航公司提供的消防系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的采购内容中显示:“消防系统:配备民用灭火器”。兴航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显示:配备2个民用干粉灭火瓶,符合国际消防规范。

美联公司投诉称:兴航公司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第26项消防系统的规格型号为其编造的序列号,其提供了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

兴航公司提供《答复函》称:兴航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及消防规范的民用灭火瓶,兴航公司提供的灭火瓶和灭火瓶支架构成消防系统,采用兴航公司的内部编号兴航仿真、XHFZ-B737-5641”,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复议结果》显示:该项目磋商文件需求为“配备民用灭火瓶”,兴航公司的响应文件显示“配备民用干粉灭火瓶”,且承诺符合国际消防规范,并提供相关产品图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本厅认为,兴航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的消防系统符合磋商文件配备民用灭火器的要求,且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符合国际消防规范。美联公司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兴航公司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存在未按磋商文件提供消防系统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六)关于兴航公司提供的插座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问题。

美联公司投诉称:兴航公司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第29项插座的规格型号为其编造的序列号,提供了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

兴航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显示:训练舱前后各设置1AC220V 50Hz的电源插座,供清洁使用。

兴航公司提供《答复函》称:兴航公司为训练模拟器提供了整套卫生清洁系统,磋商文件并没有相关要求。

《复议结果》显示:关于插座一项,没有列为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

本厅认为,该项目磋商文件中并未将插座作为采购需求,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兴航公司提供了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七)关于兴航公司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问题

美联公司投诉称,兴航公司在采购项目提供以下虚假合同材料:①其与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签订的学校航空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中,存在盗取其他公司整改确认报告证明的情形;②其与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训练舱标准(III)采购协议是伪造的合同业绩;③其与西安天鹏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左手倒右手合同,完全是提供虚假业绩取得评标业绩得分;④其与西安振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没有真实交易,完全是提供虚假材料;⑤其与山东云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300万的航空专业类实训设备采购合同为虚假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合同;⑥其与河南娇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300万的航空专业类实训设备采购合同为虚假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合同;⑦其与云南空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300万的航空专业类实训设备采购合同为虚假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合同。

兴航公司提供《答复函》称:该投诉事项均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

本厅通过对该项目兴航公司的响应文件的审查发现,美联公司在投诉中所提及的上述合同,兴航公司在本案所涉项目的响应文件中均未提供。美联公司未向本厅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及线索,证明兴航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合同谋取成交的情形,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存在提供虚假合同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八)关于兴航公司是否具备良好商誉、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问题。

美联公司投诉称:兴航公司在毕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综合认证实训基地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实训基地项目”)中,投诉美联公司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与西安昌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陕西爱维森航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维森公司”)串通投标,与采购人、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等的情形,被毕节市财政局予以驳回。后兴航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贵州省人民政府维持投诉处理决定。兴航公司在对美联公司的投诉中提供了伪造的信用中国截图等虚假材料,兴航公司为恶意投诉。

兴航公司提供《答复函》称:兴航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对于实训基地项目,目前此项目正处在行政诉讼阶段,且实训基地项目与本次磋商项目无关。

毕节市财政局作出的《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毕财采投处〔20204)中显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美联公司、昌隆公司、爱维森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及恶意串通的行为,不足以证明采购人、代理机构与美联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兴航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黔府行复决字〔2020142)中显示:维持被申请人毕节市财政局作出的毕财采投处〔20204号《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本厅经审查,针对兴航公司就实训基地项目提起的投诉与复议,毕节市财政局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均未认定兴航公司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也未认定兴航公司对实训基地项目提起的投诉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恶意投诉。本厅对兴航公司在本案所涉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其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的相关《审计报告》、《利润表》等材料进行审查,没有发现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美联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兴航公司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形,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存在不具备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九)关于航空学院是否对质疑实质性答复,是否掩盖兴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经审查,202161日,华锐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63日,航空学院根据复议结果及相关事实,对美联公司的八项质疑一一作出书面的实质性答复,并邮寄送达美联公司。航空学院作出的质疑答复行为,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厅经审查,未发现航空学院存在掩盖兴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的情形,美联公司也未向本厅提供任何线索及事实依据。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美联公司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