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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 2021-08-05   10:47   字号:[ ]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动态调整机制,近日,我省发文明确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各级财政负责统筹安排好相应资金,确保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一是提高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各地标准如低于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到位。

二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三是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

四是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五是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六是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在2020年基础上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月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87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提至81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提至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