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1-03394 | 信息分类 | 财政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转发财政部等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苏财购〔2021〕58号) | ||
时 效 |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
现将《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见附件1)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组织预算单位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做好省内消费帮促工作,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1〕4号)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脱贫地区巩固脱贫成果、实现更高层次发展。全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紧迫性和主动性,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二、认真落实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和省内消费帮促要求
自2021年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进一步强化省供销合作总社与对口协作地区的合作对接,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省对口协作地区(包括陕西省和青海省)农副产品,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预算单位工会福利、慰问品采购对口协作地区农副产品。
经省和设区市有关部门核准运营的各类消费帮扶专馆、专区、专柜,是我省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开展消费帮促的重要平台。各级预算单位在完成采购全国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任务的同时,应积极挖掘需求,按照省内消费帮促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继续落实好省内消费帮促年度任务。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上述渠道采购工会福利。
三、加强对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统筹推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拿出务实举措,形成工作合力,指导、协调本地区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省级单位和各市、县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的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扶贫办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苏财购〔201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新村振兴局 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6月28日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