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1-04441 | 信息分类 | 财政综合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江苏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苏财综〔2020〕1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公安部门“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缴纳罚款、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交警执法,省财政厅、公安厅决定依托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开展江苏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和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9〕26号)、《关于我省全面启用财政机打票据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苏财综〔2019〕13号)规定,通过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财政、公安信息实时传输和共享,实现全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电子化和开具财政电子票据,达到“便民、惠警、规范”的总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财政部门
1.会同公安部门制定全省道路交通违法罚缴工作和资金管理规范。试点期间,由省公安厅向省财政厅申领财政电子票据。协议期内(截至2020年5月底),银行代收手续费仍按相关规定执行,由省财政厅统一归集并支付。
2.督促代收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清分银行按规定及时、准确汇缴和清分道路交通违法罚款。
(二)公安部门
1.依据道路交通违法业务工作需求,按照公安部统一接口标准制定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与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对接技术方案,实现全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
2.按照公安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在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之间建立数据通信链路,实现全省公安、财政信息实时交换、共享。
(三)代收银行
1. 农行江苏省分行、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3家代收银行按公共支付标准接口数据规范升级改造相关业务系统。2020年4月1日前完成与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对接,实现通过代收银行渠道收缴的省内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信息、票据信息、资金汇缴信息实时传输。
2. 各代收银行按T+1工作日将罚款资金汇缴到省财政清分银行账户。
3. 省际之间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清分方式暂不变,仍由农行江苏省分行、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待银行业务系统与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对接后,将对账成功的罚款资金在次日(工作日)清分至各级财政专户(国库),并实现罚款收缴信息、资金清分信息实时传输。
(四)清分银行
省内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由省财政清分银行在每日营业终了前按地区代码、收费项目、银行账户将当日罚款及时划转到各级财政国库(专户)。目前,省财政清分银行为交行江苏省分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财政、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市财政局、公安局联合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开展。
(二)调整收入归属。为加强路面管控和资金监管力度,保证交警部门开具的处罚决定书与财政收款信息一一对应,减少信息多地、多层级转递,2020年将省内跨市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入归属由原违法行为发生地国库调整为违法行为处理地国库。
(三)开展试点工作。为确保2020年5月31日后实现全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电子化和推行财政电子票据,各地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
1.2020年3月,苏州、镇江和宿迁市实现省内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化收缴(微信、支付宝、银联等)并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其他市做好前期工作准备。
2.2020年4月,其他市开展省内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化收缴(微信、支付宝、银联等)并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3.2020年4月,镇江市开展通过代收银行渠道收缴道路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其他市做好前期工作准备。
4.2020年6月,全省依托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全面实现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电子化和推行财政电子票据,为群众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
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综合处 联系人:徐秋兰 电话:83633077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人:王涛 电话:83526461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