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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12-01   16:42     字号:[ ]

苏财购〔202085

 

投诉人:江苏埃莱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1176C305

法定代表人:张庆国

被投诉人1: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邓尉路永新大厦19

法定代表人:陈亮

被投诉人2:苏州大学

地址:苏州市十梓路1

法定代表人:熊思东

 

投诉人江苏埃莱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莱金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组织的苏州大学独墅湖校区一期公共浴室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SHW2020-BS-G-585,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0101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埃莱金公司认为:1、招标文件中关于燃气热水炉等规格参数和要求的设置具有倾向性与唯一性;2、招标文件中将相关证书、厂家授权代理作为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结果,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二、审查情况

202091日,海外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911日,埃莱金公司向海外公司提出质疑。922日,海外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埃莱金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经对投诉书补正后于1010日投诉至本厅。1029日,本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一)关于燃气热水炉等规格参数和要求的设置是否具有排他性与唯一性的问题。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中规定:户外型商用冷凝容积式燃气热水炉额定输入热负荷:37-40KW、内置内胆储水容积≥190L、设备净重:≤120kg。采购人所投不同型号的燃气热水炉均须提供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不提供为无效投标。

埃莱金公司投诉称:只有AO·史密斯品牌能够符合上述参数要求,并且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相关检测合格报告(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不提供为无效投标,该行为就是变相的要授权书,存在严重的指定性及排他性。

苏州大学向本厅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称:浴室设备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学生安全,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产品质量第三方佐证、产品质量性能的直观体现,且有三家以上产品能满足,不存在仅AO·史密斯能够提供的情形。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热水炉功率37-40KW、内置内胆储水容积≥190L,同时具备评分中物联网功能、设备净重≤120KG”参数要求的,至少有AO·史密斯、欧思曼、欧特梅尔等品牌,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

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规定:“采购需求清单”中“规格参数和要求”全部满足得 24 分,其中带*号参数负偏离一项扣 2 分,非*号参数负偏离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埃莱金公司投诉称:招标文件将评分分*号与不带*号的扣分设定,完全是按照AO·史密斯的参数进行匹配的。

苏州大学答复称:本项目技术参数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的,并且经过前期调研,满足三家以上产品,不存在为AO·史密斯的参数进行设置的情形。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采购参数和要求中设置*号参数和非*号参数,主要是为了区分核心设备和和非核心设备,该种设置未发现不合理的情形。

3.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规定: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燃气热水炉)型号需为户外安装型,所投全部型号热水炉的外壳防水等级证明 :≥IPX58 ;≤IPX44分,没有证书不得分;(必须提供省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否则不得分)。

埃莱金公司投诉称:本项评分设置不合理,评分标准单个评分点8分,一个等级拉开4分,此项评分完全是拉分行为。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因学校宿舍内无安装条件,燃气设备只能选择安装室外,故对燃气设备防水性能提出了要求,也是对校园安全提供保障。

4、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规定: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燃气热水炉)型号自带智能控制,具有 IOT 物联网功能,可实时监控运行状态并可查询历史数据,优化热水炉运行和管理成本。具有以上功能的得 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公司发行的宣传样本证明方可得分,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宣传样本必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否则不得分)。

埃莱金公司投诉称:具有IOT 物联网功能此项功能,目前在燃气炉的产品只有AO·史密斯一个品牌有,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本采购项目的燃气设备要求无人值守运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实时科学有效管理设备,因此要求燃气设备具备物联网功能,满足IOT物联网功能的有AO·史密斯、欧思曼、欧特梅尔等品牌,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

本厅经审查认为:本投诉事项第1点中关于燃气热水炉额定输入热负荷:37-40KW、内置内胆储水容积≥190L、设备净重:≤120kg”的设置,本投诉事项第234点中参数的设置,本厅经审查未发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也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投诉事项第1点中关于“相关检测合格报告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就是变相要授权书”的主张,本厅认为,有关检测合格报告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作为无效投标的条款,实质是通过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对供应商的一种资格要求,该要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埃莱金公司关于检测合格报告必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的相关主张成立,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相关证书、厂家授权代理作为评分项是否合理的问题。

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在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覆盖范围包含节能设备或热水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保内容的,每提供一个的得2分,总分6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原件及中国认监委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提供不全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AAA企业信用等级 ”证书的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在有效期内AAA级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证书得1 分,否则不得分(开标时需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

埃莱金公司投诉称:上述证书的设置不合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存在多种版本,缺乏权威性;AAA企业信用等级、AAA级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证书属于市场机构自行组织出具的认证,且并非唯一部门颁发,缺乏统一标准。

苏州大学答复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中国认监委网站可查询到,AAA企业信用等级、AAA级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证书均是为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与业务水平,且能够提供上述相关证书的单位均能满足三家。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反映了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能力水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反映了企业活动符合环保标准和法规要求,职工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反映了企业现代化管理和经营活动能力,上述认证均体现了供应商技术服务水平和履约能力;企业的信用等级证书是体现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与采购需求相关,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证书及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是体现投标人的服务质量与专业水平,是企业售后服务能力和水平的认定与评价,与采购需求相关。

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规定:投标人所投燃气热水炉生产厂家,须提供在有效期内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 1 分,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否则不得分;投标人所投燃气热水炉生产厂家或投标人,须提供在有效期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1分,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证书所有方公章,否则不得分;投标人所投燃气热水炉产品具有环保性,受到市级以上(包含市级)建筑节能或环保部门的认证或奖项的,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2分,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否则不得分;投标人所投燃气热水炉生产厂家,提供在有效期内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的得1分,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否则不得分。

埃莱金公司投诉称:上述相关证书等作为加分项不合理,一定程度上歧视中小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

苏州大学提供材料表明:能够提供上述认证或奖项的单位均能满足三家。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投诉事项中的评分点是从产品的节能、环保及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生产水平作为加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未违反相关条例,招标文件已经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

3.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规定:投标人须为燃气热水炉制造厂家或燃气热水炉制造厂家授权代理商得1分(代理商需提供燃气炉制造厂家颁发的代理授权书原件,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无原件不得分)。

埃莱金公司投诉称:该加分项对潜在供应商构成排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苏州大学答复称:本项目将产品授权证书原件作为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能够起到衡量投标供应商在技术服务、履约能力方面的水平,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厂家授权证书是代理商参与政府采购安装提供货物及后续服务的信誉和能力的保证、承诺,也说明产品的合法性。

本厅经审查认为:本投诉事项第1点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分项,本投诉事项第23点中的评分项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且均为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埃莱金公司对相关条款具有歧视性与排他性的主张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相关条款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投诉事项第1点中关于“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证书”加分项的问题,根据《GB/T23794-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规定,企业获得AAA级指标,需要将其主营业率、三年营业利润平均增长率、三年内市场占有率等作为评价指标,相关指标与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等规模条件挂钩,该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埃莱金公司的投诉事项(一)中关于“检测合格报告(须加盖燃气炉制造厂家公章)”、投诉事项()中关于“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证书的相关主张成立。其他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一)中部分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二)中部分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本厅另查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一)中部分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二)中部分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