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0〕81号
投诉人:苏州工业园区艳阳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群星路一路1号(辰雷科技园)2幢6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彬
被投诉人: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A座1519
法定代表人:高飞
相关供应商:苏州据点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兴南路6-1号4幢
法定代表人:华奇
投诉人苏州工业园区艳阳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天公司”)对被投诉人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美达公司”)组织的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VR实训显示单元-LED弧形显示屏项目(项目编号:SZTMD2020-BS-T-006-A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苏州据点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据点公司”)参加谈判提供的接收卡型号为“定制”,诺瓦所有3C证书中没有定制这一型号,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2.代理机构没有对相关质疑作出答复。
(二)投诉请求
核实成交单位据点公司所投产品的型号是否有3C证书,是否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并且重新确定新的成交单位。
二、审查情况
天美达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发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于同月21日组织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为据点公司。同月24日,艳阳天公司向天美达公司提出质疑。同年9月2日,天美达公司对艳阳天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艳阳天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经对投诉书补正后于9月15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据点公司提供的接收卡是否有3C证书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规定:接收卡提供此产品3C证书复印件。
天美达公司提供《投诉答复说明书》称:天美达公司在接到质疑后组织原谈判小组进行复议,经查看参加谈判的苏州领普匠造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昊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米伏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艳阳天公司、据点公司的响应文件,上述五家供应商提供的3C证书均为LED视频控制器的3C证书,而非接收卡的3C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的规定,LED视频控制器是要求3C认证的,未对接收卡要求3C认证。
该项目参加谈判的5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3C证书均为LED视频控制器的3C证书,均未提供接收卡的3C证书。
本厅经审查认为:1、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的规定,接收卡未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接收卡无需进行强制性认证。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关于“供应商提供接收卡的3C证书”的规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2、谈判小组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LED控制器3C认证证书予以认可,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该项目采购文件与采购过程中均存在违规情形,艳阳天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艳阳天公司在投诉事项1中所提的“据点公司参加谈判提供的诺瓦处理器不具备接收卡功能”的问题,其对该事项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条件,也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天美达公司是否对质疑作出答复问题。
艳阳天公司投诉称:视频处理器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诺瓦所有的3C证书中没有“定制”此型号,针对该项质疑,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天美达公司在《投诉答复说明书》中称:在质疑答复中告知艳阳天公司,据点公司提供了LED视频控制器3C认证证书,并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本厅经审查认为,天美达公司对艳阳天公司的质疑已作出答复,本厅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天美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质疑答复的情形。因此,该项投诉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中关于“据点公司提供的诺瓦处理不具备接收卡功能”的主张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中关于“据点公司未提供接收卡3C证书”的主张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经查,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且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关于“据点公司未提供接收卡3C证书”的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成交结果,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