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0〕2号
投诉人:江苏开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108号徐庄高新(聚慧园)6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孟军
被投诉人1: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雨花客厅2幢910室
法定代表人:卢帅
被投诉人2:南京师范大学
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
投诉人江苏开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博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采公司”)组织的南京师范大学IPv6系统升级项目(项目编号:JSHC-2019090590B3,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开博公司认为:1、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中“设备制造商实力”七项要求的只有H3C一家厂商;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的“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中“企业综合实力”规定的相关证书加分条款具有倾向性;3、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的“主要产品指标”中的相关规定完全是按照H3CS10508X产品制定的;4、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的“主要产品指标”中相关条款具有倾向性;5、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的“主要产品指标”中“5.4防火墙”部分条款具有倾向性;6、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评分因素及分值”的主观分设置过高,设置不合理;7、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的“主要产品指标”中“5.4防火墙的第19条与第21条”具有倾向性;8、华采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二次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二)投诉请求
对招标文件修改后再开标。
二、审查情况
2019年9月19日,华采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19年9月30日,华采公司收到开博公司与其他公司的质疑函后于2019年10月10日发布延期公告。2019年10月14日,华采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内容更正公告及延期公告,并对开博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开博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厅提交第一份投诉书,投诉内容为上述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6。2019年10月28日,开博公司向华采公司提出二次质疑。2019年11月13日,开博公司向本厅提交第二份投诉书,投诉内容为上述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8。2019年11月14日,华采公司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查,上述两份投诉书是针对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且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请求相同,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相同,两份投诉书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本厅决定对两份投诉书合并受理并审查。2019年11月28日,本厅向投诉人第一次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至2019年12月13日投诉人未补正;2019年12月19日,本厅向投诉人第二次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为8个工作日,至2020年1月2日投诉人未补正,投诉人共计补正时间为20工作日。本厅为进一步调查该项投诉,于2019年11月21日组织投诉人开博公司、被投诉人华采公司、采购人南京师范大学以及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质证,并形成《质证记录》。
(一)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设备制造商实力”规定的七项要求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中“设备制造商实力”规定:“项目主要设备(交换设备/防火墙/流量控制设备)均需要提供如下(1)-(7)分项证明材料,任一产品厂商不提供证明材料,该分项不得分”。开博公司认为,能够同时满足上述(1)-(7)项条款得分的只有H3C一家厂商,对潜在供应商构成排斥。经查,投诉人所指“H3C”全称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人向本厅提供的《投诉回复书》中表示,上述“设备制造商实力”的(1)-(7)项条款均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品牌能够满足,并分别对七项逐一列举了能够满足的品牌。开博公司在质证会上表示,虽然上述“设备制造商实力”的七项条款均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品牌能够满足,但同时满足上述七项条款的品牌只有H3C。本厅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将上述“设备制造商实力”七项条款分别作为加分项,并未要求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够得分,开博公司对上述七项条款均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品牌能够满足的事实予以认可,本厅在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上述“设备制造商实力”的七项条款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企业综合实力”规定的相关认证证书条款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中“企业综合实力”规定:“投标人提供有效期限内的ISO20000信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每提供一项的2分,不提供不得分,最多得6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评标现场备查”。开博公司认为,上述条款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有明显的的倾向性。采购人在《投诉回复书》中答复称,仅在南京就有三个及三个以上的供应商能够提供上述三项认证证书,不存在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问题,并且在质证会中开博公司对采购人的答复予以认可。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条款具有倾向性。
(三)关于招标文件“项目采购需求”中“校园主核心、仙林校园核心、随园校区核心”的部分主要产品指标条款是否具有指向性的问题。
开博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中“5.1校园主核心、5.2仙林校园核心、5.3随园校区核心”的第3条、第4条、第7条规定的主要产品指标要求完全是按照H3CS10508X产品制定的,具有指向性与排他性。采购人在《投诉回复书》中答复称,标★的第3条与第4条至少有三个品牌能够满足,其他非实质性条款为项目实际技术需求,可接受负偏离。采购人还向本厅提供华为、锐捷、华三满足标★条款的证据材料,经查,采购人此处及下文所指“华三”全称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开博公司在质证会上,对采购人的答复表示,“锐捷品牌能够满足,但无法使用;华为品牌能够满足三个条款,但需要更高级别的产品来投,所投产品可能无法满足部分非打分项,即使中标也无法交付”。开博公司对投诉事项与质证会中的主张,均未提供相应充足的证据材料,本厅经审查未发现上述条款具有指向性与排他性。
(四)关于招标文件“项目采购需求”中“5.1校园主核心、5.2仙林校园核心、5.3随园校区核心”的部分主要产品指标条款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开博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中“5.1校园主核心、5.2仙林校园核心、5.3随园校区核心”的第6条规定的主要产品指标没有三个品牌能够满足,具有倾向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排斥。采购人在《投诉回复书》中答复称,能够满足上述条款的品牌包括思科、华为、华三。开博公司在质证会上对采购人的答复表示,“我司认为华为不满足该项要求,质证会结束后,我司会向江苏省财政厅提供华为不满足该项目条款的书面证据材料”。质证会后本厅向开博公司邮寄送达补正通知,要求开博公司对质证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博公司未向本厅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对上述条款具有倾向性、对供应商构成排斥的主张,开博公司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与线索,本厅经审查未发现上述条款具有倾向性、对供应商构成排斥的情形。
(五)关于招标文件“项目采购需求”中“5.4防火墙”的部分条款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开博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中“5.4防火墙”的第2条、第3条、第4条规定的主要产品指标没有三个品牌能够满足,具有倾向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排斥。采购人答复称:能够满足上述条款的品牌包括迪普、华为、华三。开博公司在质证会上对采购人的答复表示:“该条款目前我司证据材料不足,质证会结束后,我司会向江苏省财政厅提供华为不满足该项目条款的书面证据材料”。质证会后本厅向开博公司邮寄送达补正通知,要求开博公司对质证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博公司未向本厅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对上述条款具有倾向性、对供应商构成排斥的主张,开博公司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与线索,本厅经审查未发现上述条款具有倾向性、对供应商构成排斥的情形。
(六)关于招标文件中“评分因素及分值”的主观分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
开博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评分因素及分值”对技术方案合理性(10分)与实施部署方案(10分)的设置没有细化,分值设置过高,有失公正,具有倾向性。采购人答复称,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方案合理性与实施部署方案”已经明确列出相关区间分值和整体得分要求。在质证会上,经过原评标委员会审查认为,主观分得分设置是合理的。对主观分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的主张,开博公司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与线索,本厅经审查招标文件未发现主观分的设置存在不合理或具有倾向性的情形。
(七)关于招标文件“项目采购需求”的“主要产品指标”中“5.4防火墙”部分条款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该事项是开博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质疑提出,华采公司未予以答复。经审查,该项质疑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此,开博公司的该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投诉条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八)关于华采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二次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的问题。
开博公司提出第二次质疑后,截止至2019年11月6日,华采公司未对开博公司的该质疑作出任何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开博公司的该项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对华采公司不答复质疑的行为,本厅将另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本厅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南京盛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综上所述,开博公司主张的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6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7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8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8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