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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07-10   14:54     字号:[ ]

 苏财购〔201930

 

投诉人:南京迪塔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026602

法定代表人:王珂

被投诉人: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平泷路1001号平江现代服务大厦4D1

法定代表人:王炜

相关供应商:江苏银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二期C401

法定代表人:郑海峰

 

投诉人南京迪塔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塔维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组织的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共享数据中心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SDC2019-BS-G-00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5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江苏银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狐公司”)为谋取中标结果恶意低价竞标;2、银狐公司的相关证书处于暂停状态,在评审中所获得的2分应当无效。

(二)投诉请求

认定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重新推选中标候选人。

二、审查情况

201938日,大成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19422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中标供应商为银狐公司。2019424日迪塔维公司向大成公司提出质疑,大成公司于201955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迪塔维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9514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银狐公司与学信公司的投标报价是否属于低价,银狐公司是否属于低价中标的问题。

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20万元,4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分别为:上海科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9万元、迪塔维公司82万元、银狐公司20万元、北京学信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信公司”)1.2万元。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既无对于银狐公司、学信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认定记录,也无认为其不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够诚信履约的记录,未要求银狐公司、学信公司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

经查,该项目“投标报价表”中规定:1主数据管理平台及移动端、2数据服务总线平台、3师生个人数据中心、4数据分析工具、5主题数据分析、6学生预警中心、7业务系统集成服务、8学校信息化建设方案支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要点”中规定:“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至少2名入职2年及以上的实施人员的现场驻场,驻场时间不少于2年的基础上每免费延长一年,加2分,最高的4分”。银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至少2名入职2年及以上的实施人员的现场驻场,驻场时间为4年;学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两名入职2年以上实施人员驻场且驻场时间为4年。采购人表示:要求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驻场服务,在工作时间内只允许做学校的服务工作。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苏人保201813号)规定:“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1940/月调整为2020/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养20186号)规定:“2018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63556元(21963/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63603030/月)”。上述文件可计算出银狐公司、学信公司驻场的2名工作人员4年的人工工资费用与社保费用至少为(2020+892.3*2*12*4=279580.8元,该最低人工费用已明显高于学信公司的1.2万元报价以及银狐公司的20万元投标报价。为进一步查明有关事实,本厅于201974日组织该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学信公司、银狐公司的报价属于偏低价,银狐公司属于低价中标。因此,学信公司、银狐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学信公司与银狐公司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影响了整个评标结果。

(二)关于银狐公司相关证书是否可以在评审中得分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要点”的“商务部分”中规定“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证书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银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三类认证证书,并且评标委员会的五位评委对该加分项均给予银狐公司3分。经查,该项目开标时,银狐公司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认证证书的证书状态均处于暂停状态。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7.2.3规定:“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日期,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因此,银狐公司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使用在开标时处于暂停状态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认证证书。201974日的《专家论证意见》也认为,银狐公司使用处于暂停状态的相关证书不应当在评标时得分。因此,银狐公司使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认证证书获得的2分应当扣除,扣除后重新计算的排名顺序影响中标结果。

另查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项目有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评标结果中确定银狐公司为唯一的中标单位,认定银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后,该项目无其他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无法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综上所述,迪塔维公司投诉事项成立,影响中标结果,但其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推选中标候选人”的投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