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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20  17:26        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精神,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苏财金〔201947号)。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实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有利于明确理顺部门管理责任,更好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和放大国有金融资本功能,保障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按照中央和省决策部署,省财政厅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统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

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是什么?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哪些?

省级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省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单位)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省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是指省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单位)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独资、全资、控股或通过股东决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

三、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企业规模、管理级次、外部性及国有金融资本占比等因素,省财政厅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和省级国有金融机构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省财政厅直接管理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险、省再担保集团、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担公司和金财公司等7家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对江苏信托、江苏金融租赁等16家省级国有金融机构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对直接管理的,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直接抓好各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作;对委托管理的,其主要国有出资人负责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抓好各项国有金融资本规章制度落实工作,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管理情况。无论是采取直接管理还是委托管理,省财政厅集中统一管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的职责不变,并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四、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国有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上有何区别?

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出资人职责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在出发点、最终目的和作用机制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混淆。应合理界定并厘清出资人职责与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的边界,明确分离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出资人职责主要是对国有金融资本行使的出资人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等责任。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以实现合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同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财政部门也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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