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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9- 12- 17   15: 10        字号:[ ]

第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转隶组建后,为明确各条线农业项目管理责任主体,细化管理范围和任务,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农业项目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绩效化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涉农项目效益,根据省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参照各转隶组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农村厅归口管理的农业财政专项、农田水利等项目。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项目管理部门督查、相关科室(单位)实施、派驻纪检组监督的工作机制,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立项、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推进项目管理关键环节公开公示,实行项目立项、实施、监督主体相互制约与协调,构建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上下联动、严格监管、绩效跟踪、责任可究的项目管理机制,切实管好项目、用好资金,努力使财政支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条  建立专家库制度,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应当在专家库中抽取。农业项目专家库由县农业农村局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以具备相关高级及以上相关职称人员为主。

第五条 项目监管原则

1、坚持科室(单位)主管、派驻纪检组监督的原则。

项目实施科室(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监管科负责过程监管,派驻局纪检组负责监督工作。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项目实施科室(单位)要将涉农项目的立项、评审、招投标等结果予以公示,资料要留档备查。对需要招投标的项目,严格按规范程序招投标。严禁将涉农项目资金安排到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地方和个人。

3、坚持上下联动、重抓本级原则。

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县镇联动,重抓本级”,一级做好一级事,一级对一级负责。县农业农村局重点抓好本级的项目监管工作,对由镇区(街道)为实施主体的涉农项目按比例进行抽查。

4、坚持严守各项管理制度及纪律原则。

严禁项目实施科室(单位)以管理费等形式克扣、截留项目资金;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实施科室(单位)以各种名义报销不应在项目中支付的费用;严禁主管部门将未经政府采购的原材料强行分配给项目单位,抵顶项目投资;严禁实施科室(单位)强行指定安排项目施工单位;严禁在项目检查验收中,接受违规接待和收受项目单位的红包、烟酒及土特产等;严禁在项目资金中违规列支接待费用;严禁用现金支付万元以上项目工程款;严禁农业农村局在职干部以任何形式参与涉农项目经营,也不得允许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履职的业务、管辖范围内,从事涉农项目资金实施活动等。

第六条 项目监管制度

1、项目申报

申报过程公开公正、申报程序依规合法。农田水利项目根据部省下发的申报通知、项目投资指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模,对上报送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项目中约束性项目由各科室(单位)对照省级任务清单编制具体项目方案,拟定项目所需财政资金额度,并经条线分管领导审定签字确认。指导性任务由各科室(单位)拟定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2、立项评审

农田水利项目一般由上级部门组织评审,省级农业项目立项评审由明确相关职能的局领导负责,规划涉农项目重点支持的产业类别,分配各产业支持的财政资金额度,制定项目评审原则、步骤、方法及专业评审细则,由项目监管科协助开展项目评审,评审专家在项目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3、方案批复

农田水利项目一般由上级部门批复,一经批复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调整或终止的,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流程报批。省级农业项目由项目监管科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主要审核实施方案的完整性(项目方案中资金分配页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与项目申报书的一致性及立项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后下发批复,并报省备案。

4、项目备案

经批复的项目由各科室(单位)将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指导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全过程材料(包括申报、立项、评审、督查、验收、建后管护、绩效评价等)报明确相关职能的局领导,同时将项目实施方案纸质盖章文本及电子档报局项目监管科。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科室牵头,根据项目实施特点及规模,针对工程的质量控制、监理规范,以及有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监理节点控制要点报项目监管科。

5、项目实施

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各条线的分管领导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科室根据项目类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实行项目节点控制,项目的重要部位、薄弱环节、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位置实行全天候跟班旁监,健全质量检查记录,存档施工照片等。定期向项目监管科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送节点控制项目实施资料。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有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科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方案、批复文件及合同。如确需变更项目计划,须报请书面批复同意。各科室(单位)负责承担的农业项目招标工作,达到政府限额的须依规公开招标,须履行询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招标单位应向局派驻纪检组报备并提前一星期与局项目监管科对接,提供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采购标的物标准,并提供不低于3个投标单位,项目监管科原则上一个月组织一次招标,评标小组由项目监管科、综合科、财审科组成,并现场评定中标单位,中标结果报局派驻纪检组。各项目实施科室全面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理组织体系,实行最严格的项目质量监管制度;建立施工事故预案机制,当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及时组织专家调查分析原因及责任环节,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事故,防止诱发重大的质量事故。

6、项目监管

项目监管科负责涉农项目监管工作。制定年度重点项目督查计划,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单个涉农项目中期检查不少于2次,其中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实行节点控制类项目的重要部位、薄弱环节、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位置做到监管全覆盖。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重点为:一是批复执行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等;二是工程建设情况,招投标程序,开工报告及建设相关手续办理,工序自检报告、工序检查认可,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控制,物资设备仪器采购等情况;三是实施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等项目相关责任落实情况,中间交工报告、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等;四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五是项目信息管理是否完整及时;六是项目档案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七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要完整填写项目过程监督管理记载表,并形成项目监督检查报,报局领导班子及派驻纪检组,并督促整改,限时仍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项目监管科全程参与货物类物资的发放工作,各项目实施科室(单位)须填写物资发放确认表并签字盖章。

7、项目验收

项目监管科牵头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申请,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二是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三是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四是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五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六是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七是项目管理及监管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自验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按验收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成立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验收,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形成验收结论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专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8、建后管护

农业产业化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等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实施的项目,明确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项目管护主体,农田水利项目明确各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为项目管护主体,项目监管科牵头各科室(单位)指导办理移交手续。

9、绩效评价

各科室(单位)负责对各自承担的农业项目开展绩效考核评价,项目监管科负责汇总及行文上报。同时加大农业项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把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农业项目资金安排新机制。

第七条  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严格监督、违规必究。对农业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单位和违纪个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其他相关农业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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