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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11-12   14:01     字号:[ ]

苏财购〔201949

 

投诉人: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1-7

法定代表人:吴建卫

被投诉人1:常州中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大仓路65号(博济五星智造园)8号楼2

法定代表人:路志伟

被投诉人2:江苏理工学院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中吴大道1801

法定代表人:朱林生

 

投诉人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大楼公司”)对被投诉人常州中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组织的江苏理工学院教师教育技能实训中心项目(项目编号:ZYJS-ZC201902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911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中标钢琴的价格高于市场成交价,该行为违法;2、竞争性磋商文件参数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

(二)投诉请求

审查招标人和中标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招标人是否存在失职或渎职的行为、招标过程是否公正。

二、审查情况

2019724日,中宇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201986日,中宇公司组织了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为常州艺嘉琴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嘉琴行”)。201989日,百货大楼公司向中宇公司提出质疑,2019815日中宇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百货大楼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911日经补正投诉书内容后投诉至本厅。20191023日,本厅向百货大楼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至2019116日,补正共计10个工作日。

(三)关于中标钢琴的中标价格高于市场价的问题。

投诉人百货大楼公司在投诉事项中称:中标钢琴和电钢琴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成交价,该行为侵犯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分方法与评分标准”中规定该项目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过综合评标确定该项目成交供应商为艺嘉琴行。经审查,该项目的评审过程符合规定,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四)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钢琴2的技术指标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中“钢琴2(技术配置/技术指标)中规定“必须采用全定旋钮设计”,投诉人认为该参数是个别品牌专利拥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宇公司向本厅提供书面答复材料表示“经采购人市场调研,满足全定旋钮设计技术参数的市场上有多个品牌,如伯爵、海伦、阿波罗、舒尔茨、西索尼等 ”。20191023日,本厅就上述中宇公司的书面材料向投诉人邮寄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面质证通知书》,通知其对中宇公司的答复发表书面质证意见,投诉人未向本厅提供任何质证意见及事实依据。另,本厅向采购人江苏理工学院调查,学院向本厅提供《专业设备、定制软件类采购项目技术论证表》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表示:斯坦梅尔、罗瑟、舒尔茨、西索尼科等品牌的钢琴均有相应型号能满足钢琴1和钢琴2的参数要求。本厅经审查认为,满足钢琴2关于“必须采用全定旋钮设计”参数的品牌超过三家。因此,上述钢琴2的参数要求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对该事项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投诉人在投诉请求中所提的“招标人和中标单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系、招标人是否存在失职和渎职行为、招标过程是否公正”的疑问,并非投诉请求内容,也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说明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