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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库〔2019〕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8年度省级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25   14:22     字号:[ ]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编制201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1888号)精神及相关工作部署,现将编制2018年度省级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2018年度财政决算的总体要求

(一)切实保障决算收支数据真实准确。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决算编审机制,加大决算审核力度,严格开展部门决算批复,继续推进决算核查工作,真正把《预算法》关于决算数据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落到实处。加强支出核算管理,严禁违反法规制度规定人为调节、加工支出数据,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对下级报送的支出数据严格把关,对决算数与执行数的差异作重点审核,确保支出数据真实准确。

(二)稳步推进支出经济分类决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关于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结合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改进编制方法,推进支出经济分类决算编制工作。2018年度经济分类财政决算将正式编报,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预算单位开展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具体项目支出工作。

(三)着力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决算分析工作,用好、用活决算数据资源,深化对财政管理情况的分析,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反映,积极推进决算数据共享共用,进一步发挥决算促进财政管理和服务宏观决策功能。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分析重大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财政改革顶层设计建言献策。深入研究健全决算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准确地揭示各级财政和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支出绩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和强化决算职能作用。继续探索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构建决算分析模型,建设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研究分析决算数据背后的共性问题和内在规律。

(四)进一步做好决算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推动决算公开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丰富决算公开形式,在互联网上设立预决算统一公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决算、部门决算在网上集中公开。高度重视预决算公开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督导,切实整改,全面提升决算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二、其他事宜

(一)关于财政收支及平衡有关事项的编报问题。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财政收入。坚持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执行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规范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如实反映支出预算变动情况。严格超收收入的使用和编报,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的,应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收支平衡,严禁违规增列赤字,如通过自身努力仍不能够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弥补。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二)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编报问题。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限额管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均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时,对应专项债务的余额和限额应当相应转入一般债务,不影响总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和限额。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工作,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务对账和会计核算工作,在财政决算中如实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三)关于省与市县财政结算事项。2018年度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具体结算事宜,按《2018年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办法》规定办理。

(四)关于县级财政决算组织工作。根据2018年度全省决算工作总体安排,各县(市)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我厅委托各设区市财政局进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一如既往地认真组织,加强审核;各县(市)财政决算工作必须服从所属设区市的各项具体要求,不得推诿或延误。

(五)关于决算报送。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2019127日前,将财政总决算报表简表报送我厅,报送后简表数据一律不得更改;于全省决算会审会议前4天,将全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通过电子方式报送我厅;于20195月底前,将纸质正式决算报送我厅,其中,财政总决算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盖章,部门决算汇总表须经财政部门盖章。各省级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