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8〕8号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推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作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提出的“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总体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