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在江苏正式落地,开始为守护我省“天蓝地绿水清”发挥重要的税收调节作用,同时原有排污费也停止征收。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环保厅专门下发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征排污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两项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作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通知同时明确,排污权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