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8〕20号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及各县(市)财政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20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