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7〕42号
投诉人:上海卓致力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创智天地科技中心2号楼
802室
法定代表人:杜静华
委托代理人:王克祥
工作单位:上海卓致力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西路598号225室
法定代表人:杨雪林
投诉人上海卓致力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致力天公司”)对被投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组织的苏州科技大学多功能材料试验系统(标书编号:SZHJ2017-BS-G-001)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我厅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分为‘没有得分’(此结果是根据宣读评标结果时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现场宣读和答复),此结果不符合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不具合法性。”
2.“此招投标项目的唱标、评标、结果公布的程序和过程有严重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诉请求
1.对开标唱标和评标过程进行核查。
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2017年3月3日,华建公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该项目的采购信息。2017年3月27日该项目开标,北京德信恒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科科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科仪公司”)、南京力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和卓致力天公司投标。经评审,建科科仪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7年3月28日,华建公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成交公告,确定建科科仪公司为中标人。2017年4月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华建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对投诉人作出答复,投诉人于2017年5月10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分为‘没有得分’”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14.3规定:投标文件由14.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和14.2投标书二(技术部分、资格证明文件)共同组成。招标文件15.3.4规定: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招标文件21.2规定: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套封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封时启封”字样。招标文件25.1规定: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等,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25.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25.1.7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招标文件26.3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内容。
2017年3月27日,卓致力天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时,除投标书一和投标书二之外,另外还有注明“投标声明”的小信封。该信封上用黑笔手写“SZHJ2017-BS-G-001多功能材料试验系统招投标项目 投标声明”字样,信封里装有一张纸上面用黑笔手写 “投标声明 SHZHJ2017-BS-G-001多功能材料试验系统招投标项目 我司最终报价为:¥2,475,800. 贰佰肆拾柒万伍仟捌佰元整 上海卓致力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玮 2017年3月27日”并盖有该公司公章。《采购编号SZHJ2017-BS-G-001号投标报价确认记录表》显示:卓致力天公司的投标代表在报价(元)一栏上用黑笔手写2495800(投标文件中),在备注一栏上用黑笔手写2475800元(另提供投标声明),表上有卓致力天公司代表的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一致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5.3.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卓致力天公司“一标二价,故不能进行评审。”本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一标二价”、“不能进行评审”作补充说明:鉴于卓致力天公司的小信封封套上未按照招标文件21.2条款进行标明,对投标报价的修改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修改条件,卓致力天公司在唱标现场强调以其小信封中的报价为最终报价,故评标委员会认定卓致力天公司一标二价;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招标文件 25.1.5及25.1.7条款,卓致力天公司投标无效。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卓致力天公司的投标文件等书证、评审文件、公证书、评标委员会补充说明、投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佐证。
本厅经审查认为,卓致力天公司《投标声明》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其有关《投标声明》为最终报价并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卓致力天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是“没有得分”,而是没有进入下一步的评审。本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华建公司的质疑答复对上述“一标二价”、“不能进行评审”的问题,因说明理由不足,存在瑕疵。鉴于卓致力天公司的投标行为违反投标文件,上述瑕疵不影响或可能影响招标结果,卓致力天公司主张“此结果不符合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不具合法性”,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二)关于“此招投标项目的唱标、评标、结果公布的程序和过程有严重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本厅经审查证据并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未发现有投诉人所述“公证员主持了整个开标和唱标仪式”、“公证员在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情况的时候,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了其倾向性、误导性的说明”等情形。开标后,公证员宣读公证词,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结束后,公证员未宣读公证词但出具了正式的公证书,这一行为并不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因此,未发现该项目的唱标、评标、结果公布的程序和过程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卓致力天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