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7-00793 | 信息分类 | 政策发布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7-05-31 |
| 信息名称 |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 ||
| 时 效 |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设区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紧做好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次清理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履行责任,有效组织财政、发改、司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整改工作。各地要建立整改工作明细台账,全面记录准确反映整改工作情况。整改工作应于7月31日之前全部到位,各设区市、县(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地区整改工作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于8月15日之前将整改工作报告及《市(县)政府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颖、陈寅,联系电话:025-83633787、83633788,同时将整改报告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地区,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将提请省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各设区市、县(市)在做好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今后,各地不得出现《通知》禁止的各类行为。
三、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是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作,是中央的重大决策。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将《通知》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2.市(县)政府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整改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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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监局 | 省 司 法 厅
江苏证监局 |